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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9月06日 星期一

【大众话题】面对“跌倒”的良知,真的无计可施?

陈 尧
《工人日报》(2011年09月06日 03版)

9月3日上午,武汉市一位88岁的老人在菜场门口摔倒后,围观者无人敢上前扶他一把。1小时后,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见9月4日《成都晚报》)

从南京“彭宇案”到天津“许云鹤案”,再到江苏司机“殷红彬案”,扶还是不扶跌倒者,的确成了一个问题。

毋庸讳言,不少人或轻或重地患上了“彭宇案”后遗症,“彭宇案”正在日益严重地成为一些人见死不救、冷漠怯懦的“通行证”。昔日,见死不救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今日,见死不救似乎是“聪明人”代名词。昔日,见死不救会令人感到不安,饱受良知煎熬;今日,见死不救变得理所当然,可以坦然围观。昔日,见死不救者被称为“精神侏儒”;今日,见死不救者反而反过来教育、讥讽、嘲笑“彭宇们”不识时务。

“彭宇案”产生的负面效应,已经迫使人们在救助跌倒者时变得谨慎,但见死不救不能全部归结到“彭宇案”。当我们把“彭宇案”视做见死不救的救命稻草紧紧抓住不放时,也正好在某种层面上折射出我们内心的道德力量不够强大。

虽然动辄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别人指手画脚不可取,但是,一个社会要想良性、健康发展,绝不能坐视道德滑坡而不管。不论是为了他人还是为了自己,随同跌倒老人一起跌倒的道德,都必须尽快扶起来,否则,我们早晚一天也会跌倒,不是在马路上,就是在其他事情上。

在这种背景下,寻求法律和司法的帮助,一边为跌倒的道德安装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摄像头”,一边努力彰显法律、司法的正面价值导向功能,未尝不是一种可行办法。一是将见死不救、见危不救入法。一些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规定“自己能够救助而且明知给予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竟不予救助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二是对那些恩将仇报、以怨报德,甚至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讹诈钱财的跌倒者,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面对跌倒的道德,当社会无力扶起时,法律不妨帮一把,千万不能形成道德管不了、法律不去管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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