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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30日 星期一

【他山之石】新加坡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可鉴之处

■雷远龙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30日 006版)

笔者在赴新加坡学习考察期间,重点就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考察。通过考察,感觉到新加坡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等方面,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尤其是新加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合作,推动经济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新加坡,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主要选择谈判或协商的方式,迫不得已才申请仲裁,一般不采取激烈的行动(如罢工)。按法律规定,工会拥有罢工的权利,不过工会很少采取这样的强硬行动。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工会只在1986年组织过一次罢工,自那以后,再也没有发生罢工事件。组织罢工,必然使工厂停产,工人拿不到工资,促使经济衰退,这对劳资双方都不利。只有劳资政(政府)三方密切合作,互相协调,采取协商、谈判的方式,才能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基于这样的认识,工会在参与解决劳动争议方面,主要采取的是与政府合作,与资方进行协商谈判的态度。新加坡的《工业关系法》对劳动争议的范围、对象、处理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自始至终都贯穿了调解的原则。

劳动争议的范围:依据《工业关系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工资、工作与福利条件、健康与安全条件、辞退、裁员等方面的争议。除此以外,工会代表劳方与资方签订的集体协议中规定的诸如加薪、分红等条款未得到履行,也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对象:在新加坡,劳动争议的对象,按法律规定只能是工会和资方。未参加工会的职工或已是工会会员的职工都不能直接申请解决劳动争议,只有工会才有权代表会员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会员的权益受到侵害,都是由工会出面解决,会员本人不可直接参与纠纷的解决。非工会会员的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庭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的程序:(1)调解。一旦因工资、福利、裁员等问题劳资双方产生争议,工会首先就代表职工与资方进行沟通、协商,通过对话来消除矛盾,增进理解,达成一致。在新加坡大部分劳动争议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的。经过平等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都可向人力部(相似我国人社部)申请调解。人力部调解劳动争议由人力部的工会注册局(在新加坡成立工会需经工会注册局注册方可有效)的注册官主持进行。注册官不可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任何一方,也不可强迫双方和解。注册官只能依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集体协议的规定来调解纠纷。在新加坡申请人力部调解的劳动争议是不多的。向人力部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大多数在注册官的公正调解下,双方都达成了协议,妥善解决了争议。如果注册官的调解无效,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则该争议就将提交工业仲裁庭进行仲裁。

(2)仲裁。向工业仲裁庭申请仲裁,在一般情况下,需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否则,仲裁庭不予受理。只有涉及职工提升工资的纠纷,工会才可以直接提交仲裁庭。此外,人力部部长认为需要,也可将案件直接提交仲裁庭。因为新加坡的劳动关系比较和谐,提交仲裁的劳动争议案是很少的,仲裁庭一年难得处理几件案子。仲裁庭是人力部的一个下属机构,是依据《工业关系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仲裁庭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主持,人力部的官员协助其工作。仲裁庭一旦受理仲裁案件,就将组成仲裁小组开庭公开审理。仲裁小组由劳资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组成。在庭审时,工会和资方都可各派数名代表出庭参与庭审活动。法律禁止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任何一方参与庭审活动。在庭审过程中,工会代表或资方代表都可发表意见进行申辩,由高等法院法官主持的仲裁小组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最后依法作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主要是确认集体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在新加坡职工个人与雇主不订立劳动合同,其权利义务由工会与资方签订的集体协议来规定),被确认的集体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雇主必须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提出上诉。如果裁决作出后雇主不履行,则工会可向高等法院的民事审判庭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在仲裁阶段仍然贯彻调解原则,即使仲裁庭受理了的案件,在开庭前经由仲裁庭负责集体协议登记的官员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即可撤案。仲裁庭负责全国集体协议的登记。集体协议一旦签订,须交仲裁庭审查登记后方能生效。故仲裁庭设有专门负责集体协议审查登记的官员。对申请仲裁的案件,都是由登记官先行受理并调解。在一般情况下,争议双方都愿在开庭前接受调解,特别是雇主,因为劳动争议往往理亏的是雇主一方,他们怕在公开开庭时败诉。因此,大多数提交仲裁的案子在开庭前都调解撤案了,真正送到庭上解决的案子极少。

此外,新加坡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不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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