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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29日 星期一

产假与劳动合同一起到期 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29日 007版)

我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了为期两年的合同。但碰巧的是,合同届满期与我的产假届满期正好重合。我一直以为单位不能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但我回单位上班的时候,一位负责人告诉我,我不用再去了,因为合同已到期,且这不属于解除合同。

如果我失去工作,将使我们家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所以我心里对公司的做法非常不满。

请问,对于我这样刚休完产假的人来说,公司真的可以不要我了吗?

读者 黄平


黄平:

该食品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规规定。女职工产假届满后劳动合同也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1990年7月18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其中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然届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依照上述规定,你的劳动合同期届满之日应延长至哺乳期满之日。因此,该公司无权现在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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