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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25日 星期一

防刑讯逼供不得自证其罪 大义灭亲不再成为必须 核准死刑要“见人听意见”

刑诉法二次大修凸显人性关怀

本报记者 张伟杰 杨连元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25日 001版)

8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等言辞证据应当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强迫夫妻父子间当庭“大义灭亲”、对特定案件证人采取保护措施、法律援助对象扩大、进一步保护刑辩律师执业权利。有专家认为这是一次大修,更加尊重人性,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可谓“亮点多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这次修改也是对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落实。

据介绍,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非法证据排除 有望遏制刑讯逼供

佘祥林、赵作海,这两个因为刑讯逼供被冤枉的人,不仅引起了广泛的同情,更引来大家的思考: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为何能顺利过关,起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杀予夺”的作用?

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最高立法机关也将遏制刑讯逼供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进行了规范。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证据;违反法律收集的物证、书证,如果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也应当予以排除。

另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草案明确,在拘留、逮捕后应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在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后,侦查人员应当对其在看守所内讯问,对讯问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讯问过程还必须全程录音或录像。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早就有关于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规定,刑讯逼供得以“不断出现”。

“最极端的强迫自证其罪就是刑讯逼供。我国的法律历来不赞同自证其罪,对刑讯逼供也加以禁止。但是,长期以来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一个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规定。”王敏远认为此次草案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重要一步。

与此同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也表示,不能因为刑讯逼供的出现就否定口供对打击犯罪的作用。“我们要反对和禁止的是通过强迫手段来获取口供,但也要鼓励和倡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

亲亲可以相隐 大义灭亲不再必须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鉴定意见,只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规定强制出庭制度,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对于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顾永忠对这一规定给予了肯定。“在实际生活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对于那些复杂疑难案件,证人不出庭,就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证人出庭,有利于控辩双方对那些有疑问、有矛盾的证言进行当庭询问和辩论,有利于法官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防止认定错误。”

另外,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草案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规定被学者解读为刑事诉讼法对“亲亲相隐”传统观念的尊重。

“尽管有时亲属的指证对案件的侦破和审判有利,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被亲人‘出卖’是很难接受的,极易导致他们的家庭破裂。每年有大量的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如果任由这样的情况发生,必然导致社会的不稳定。”顾永忠认为刑诉法草案的这一变化,不会削弱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而且更加凸显法律的以人为本。

核准死刑要“见人听意见”

死刑作为惩罚犯罪最严厉的手段,一旦执行就不可逆转。为了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王敏远认为这一规定是死刑复核程序的进一步完善。“这意味着最高法院的审判员将承担会见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职责。这样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王敏远说,“辩护人天然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倾向,他们往往更能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疑问,慎重对待辩护意见,有利于减少案件中的错误。”

“下一步的工作则应该是规定如何尊重辩护人的意见。”王敏远说,“走出听取意见的第一步,才能为尊重意见的下一步打好基础。”(本报北京8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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