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直说】“吓着我了也得赔”可能让善意受伤
□杨 涛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23日 003版)
据8月19日《三湘都市报》报道,近日,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判赔10.8万元,引起广泛关注。不少人直呼这是翻版的“彭宇案”。
许云鹤称,王老太跨越护栏时被牵绊摔倒,因怕其出危险,便立即停车,用创可贴给其包扎,并拨打了120。而王老太坚称被许云鹤的车子撞倒。
令人不解的是,本案一审法官一方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判明许云鹤的确撞到了王老太,另一方面却判其必须承担40%的民事责任,理由是“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你虽然没有撞倒我,但你的车子吓着了我,害得我倒地了,所以你必须赔偿我!照此说来,岂非任何一个倒地的路人都可以要求路过的车子赔偿?甚至天上的飞机飞过也可能吓到你,也可以要求飞机赔?
撞人也好,救人也罢,法官审理案件、作出判决,都是要讲证据的。案件的判决应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方面说不能证明人家撞了人,一方面又以也不能证明没撞人为由判人家赔偿,这样的审判如何让人信服?“彭宇案”已是前车之鉴,难道还要重蹈覆辙?
司法判决对社会风气有着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一个好的判决,可能引领好的社会风气,而一个荒唐的判决则可能加速公民公益心的流失。本案二审的结果如何,又将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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