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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08日 星期一

打伤别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吗?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08日 07版)

今年年初,我姥爷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生前姥爷留有遗嘱——希望我妈妈他们兄妹四人平分这套房子,谁得到房子,谁就按照市场价支付另外三人相应的房款。

但我大舅对这一遗嘱很不满,认为他是长子应该独占该房,遂与三个弟妹发生了意见分歧,还因此打伤了我小舅。

有人跟我们说,大舅打伤了同为继承人的小舅,所以自动丧失了继承房子的权利,房子今后应该由除我大舅外的三人继承。请问,法律上是否有这样的规定,我大舅打伤了小舅就不能再继承姥爷留下的遗产了吗?

读者 王凡

王凡:

可以首先明确的是,你大舅虽然打伤了同为房屋继承人的弟弟,但并不会由此丧失继承该套房屋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看,你的大舅并没有作出上述导致继承权丧失的行为,所以他依然可以依法继承你姥爷留下房屋的相应份额。

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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