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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06日 星期六

山东出台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不发防暑降温费最高可罚两万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06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对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行为做出规范,对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制定了处罚标准,若用人单位在相关部门责令下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每年高温酷暑时,山东省城建部门都会发布高温停工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会发布通知,提醒企业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但因为缺乏法律效力,通知常常成为“一纸空文”。

正式开始实施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对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行为做出规范: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若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

此外,《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的,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对其加强预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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