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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04日 星期一

法律规定过于粗放,劳动者屡屡“被劳务派遣”

规制劳务派遣,堵住法律漏洞是关键

广东省总工会调查显示,56%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取消劳务派遣制或进行严格限制

本报记者 王娇萍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04日 01版)

“‘伪装派遣’固然可恨,但让劳动者‘被派遣’更恶劣。” 看到本报8月3日刊发的《上海部分企业以“伪装外包”逃避“雇佣关系”责任》报道,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律师李强给记者打来电话,述说了劳务派遣之另一怪现状。

劳动者 “ 被劳务派遣 ” 屡见不鲜

已有10多年井下作业经验的刘统军,2006年9月被山东省滕州市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招聘为采煤工,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3月,矿业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刘统军的劳动关系,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刘统军不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矿业公司支付赔偿金。庭审中,矿业公司突然拿出一份2008年1月刘统军与恒友物资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称刘统军系恒友公司招聘并派遣到矿业公司从事采煤工作的。颇感意外的刘统军看了合同签名,立即提出不是本人签字,并当庭要求申请笔迹鉴定,但申请被仲裁委驳回,并以刘统军与矿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所有请求。

作为刘统军的代理律师,李强本以为这么一起案情简单的案件,诉讼并不难。出乎李强意料的是,历经一审、二审,法官皆不支持刘统军要求对合同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并判决其败诉。迄今,刘统军依然为申请再审而奔波。

“更令人担忧的是,像刘统军这样‘被派遣’的劳动者不是一个两个,而是大批存在。”据李强介绍,仅刘统军所在的矿业公司,就有几十人“被派遣”。

专职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表示,目前利用劳务派遣制度的漏洞混淆劳动关系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 “假劳务派遣”,即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者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一是在劳动者完全不知情、也没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形下,用工单位就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改成了派遣工。

法律规定粗放难以应对各种规避“高招”

那么,在《劳动合同法》专门用12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现实背景下,劳务派遣用工缘何非但没有得到有效规制,反而愈加泛滥呢?

在李强看来,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粗线条,难以应付现实中用人单位种种逃避责任的“高招”。

目前,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是这样规定的,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对于诸如采矿等危险行业使用劳务派遣并没有明确限制。

“在高危行业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职工的职业安全和工伤赔偿都存在着极大的隐患。”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王芳分析,由于派遣业属于服务业范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较低,而矿山企业危险性高,费率高,因此矿山企业使用派遣工可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但对矿工来说,一旦发生危险事故,由于他们不是矿山企业的职工,企业就可以不向监管部门汇报,逃避了责任。还有,如果矿山职工发生尘肺等职业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证明时,需要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出具职业病接触史等材料,但派遣公司不可能有这类材料,而控制劳动场所安全的实际用工单位,却不具备出具材料的主体资格,这必然也会给劳动者认定职业病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更糟糕的是,由于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公司设置准入门槛太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根本不具备工伤赔偿的经济实力,最终受害的仍然是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成立只需要两个条件: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时福茂说,不需要行业准入,成立条件简单,这直接导致了大量劳务派遣公司的出现,而其中良莠不齐,质量难以保证。

堵住法律漏洞是规制劳务派遣的关键

值得关注的是,7月启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已先后对山东、黑龙江和广东进行了执法检查,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普遍而突出,甚至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以广东为例,省总工会今年5月就劳务派遣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劳务派遣工普遍较年轻且学历较高,77%的劳务派遣工在35岁以下,49%的劳务派遣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7%的劳务派遣工从事岗位与正式职工相同,78%的劳务派遣工最强烈愿望是提高福利待遇,56%的人认为应该取消劳动派遣制或进行严格限制。

基于此,广东省总工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汇报时,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考虑职工的真实意愿,认清劳务派遣制度的实质,不能让劳务派遣制度成为我国主流的用工制度。

“当务之急是要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并出台更为细致的实施细则,彻底堵住法律漏洞。”时福茂建议,劳务派遣立法尤其要在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行业、适用时间上加以规范。

比如,对于建筑、采矿、公共运输等高危行业以及与公共利益攸关的行业,就应该明确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并在法律表述上加以明确列举。又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行规定,可在设定劳务派遣适用期限时与这一规定相对应,明确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满二年,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应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李强则呼吁要对劳务派遣的行业准入实行许可制度,“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需要相应部门的审查和许可,防止劳务派遣公司设立过多,造成劳务派遣的泛滥。”他还建议法律上应明确劳务派遣工的工伤保险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以改变目前劳务派遣工一旦发生工伤可能两头都靠不住的尴尬境地。

(本报北京8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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