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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04日 星期一

山东:生产安全事故抢救费用由单位先行垫付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04日 01版)

本报讯 (记者孙覆海 通讯员葛红普)从8月1日起,山东省凡在生产安全事故中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这是《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

该《办法》要求,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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