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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02日 星期一

【经验之谈】谈集体协商中计件工资的计算方法

■吴振祥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02日 06版)

●吴振祥观点

在目前计件工资已成为企业普遍使用的工资形式情况下,就迫切需要寻找计件工资的合理计算方法,其途径是通过集体协商来实现。



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实践过程中,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如何在计件工资合理定额、定标上进行把握,本文偿试进行探讨。

一、从法律政策看,计件工资需要集体协商实现。纵观我国法律,《劳动法》主要以计时工资作为立法基础,对于计件工资只有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在其他部门规章中也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具体如何计算都没有涉及。2009年全总下发的《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劳动定额制订的标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的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通过集体协商以防止企业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即使采用这种计算方法:以当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出每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每小时可以完成的产品数量,得出计件单价,而这种每小时可以完成的产品数量是以90%的职工可以完成为标准的,这就意味着这样折算出来的计件工资只能使90%的职工达到最低工资保障线,另外10%的员工则达不到,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在目前计件工资已成为企业普遍使用的工资形式情况下,就迫切需要寻找计件工资的合理计算方法,其途径是通过集体协商来实现。

二、从实践运作看,计件工资需要集体协商解决。按照现行法律要求,加班时间完成的计件,按计时支付加班费要求,相应提高计件单价,但在实践中,职工和企业均心存疑惑,具体执行比较难。职工们反映,计时工种的员工,在八小时以外工作就可领取加班工资,而计件工种,由于按件计算有时在加班时间工作却不能领取加班工资。企业反映:由于计件工种的特殊性,按照传统的八小时以内支付正常工资,八小时以外的日常加班支付加班工资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一是计件工种主要是以计件为主,工作时间存在多样性,有时候难以区分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时间。二是由于计件工资按件计算,那么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不认真工作,在加班时间拼命工作,或者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只做半成品,在加班时间把半成品全部加工为成品,以此换取高额的加班工资。三是对于流水线的整体计件工资来说计算也很困难。如:A、B、C、D四个工人流水线作业共同完成某一产品。A、B、C三人都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了作业,但是最后轮到D时他却在加班时间最后将产品加工完成,那么这一产品究竟是支付正常工资呢,还是支付加班工资?企业方的疑虑也不无道理。因而计件工作引发劳动纠纷时有发生,这就需要职工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形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计件工资计算方法。

三、从计算方法看,计件工资需要集体协商形成。面对计件工资实践中的难题,考虑了职工和企业双方的诉求,深入调查研究,借鉴浙江温岭计件工资集体协商做法的基础上,我们探索了一种易于企业操作、利于职工权益的计件工资计算方法,即将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折算在一起,进而计算每件产品的价格,这样得到的计件工资的单价中既包含了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应得的工资又包含了加班工资。有了这个初步的设想后,我们首先在上海新大余氟碳喷涂材料有限公司进行集体协商试点,通过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签订了计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今年我们又在陈行村区域21家中小企业中,把这种计件工资计算方法,作为开展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之一,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得到了企业和职工普遍认同,起到“双赢”效果。具体的计件工资的计算方法为:以职工在法定月工作时间(21.75×8=174小时)内的工资等于或高于上海市在职职工最低保障工资标准(1280元),那么每小时工资为1280÷174≥7.36元。法定月加班时间最高为36小时,这个加班时间有可能是工作日的加班也有可能是双休日的加班,为了更好的维护职工的权益,在这里我们将36个小时全部视为双休日加班,也就是支付双倍工资,而这一方案我们也与企业方沟通过,取得了企业的认可。那么所得到双休日每小时加班工资为7.36 ×2≥14.72元。那么将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时间全部折算在一起,得到的计件工资小时定额工资基数为(1280+36×14.72)元÷(174+36)小时 ≥8.62元/小时。将这个8.62元/小时定额工资基数除以1小时内所能完成产品的量,得出该产品的最低计件单价,也就是说该产品劳动定额必须等于或高于该计件单价。由于这个单价中已经折合了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所以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为统一计件单价。这样的计算方法计算方便,也使员工能够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同时还鼓励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多完成产品,因为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实际上折合了一部分加班时间内的工资,因此高于原来的基本工资,所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多完成产品员工将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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