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兼容”电脑时代?
近日两则新闻很有意思,一则是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的李萍在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中,对所报考的职位笔试第一,却因为在自己所处的海拔2180米的边境小山村里找不来一台上网的电脑,错过了“网上确认”的时间,而无法进入面试(7月8日《新京报》)。另一则是宁波市已故的徐老汉生前立了一份遗嘱,被法院确认为无效遗嘱,原因是该遗嘱虽然落款有徐老汉的亲笔签名,但是遗嘱的内容却是电脑打印的,《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五种形式,而“打印遗嘱”不在这五种形式之列(见7月6日《工人日报》)。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脑的普及与其应用的日益广泛,特别是互联网技术,许多过去很复杂的事情变得简单了。比如“网上确认”,只用坐在电脑前点点鼠标,便可搞定,比起过去的一路奔波,确实方便了许多。
然而,电脑也让一些本来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了。“网上确认”事件可谓是电脑科技与现实生活不“兼容”的一个例子,一个海拔2180米的小山村,电脑、网络都不一定有,你让她怎么进行网上确认?而“打印遗嘱”事件可谓是电脑科技与现行法律不“兼容”的例子,当年制定《继承法》的立法者,可能也始料未及科技会发展得这么快,致使一个小小的遗漏引起了今天的巨大争议。有人认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意表示,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应认定为自书遗嘱;有人认为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实并无二致,故应认定为代书遗嘱;还有人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对遗嘱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打印遗嘱既不是自己也不是他人“亲笔书写”,就不能被认定是自书或者代书遗嘱。
没有人会否定科学技术与法律制度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法律需要科技为基础,科技需要法律作保障。即便现在看来司空见惯的“亲笔书写”,在历史上的某个时期不也需要“造纸术”高度发展的支持?而目前“电子合同”、“网络购物”等相关法律规则的设计,更离不开电脑技术的应用与完善。
笔者认为,法律与制度不但要考虑科技发展水平,更要考虑科技的普及程度。如果制度设置太超前,非但不能方便当事人,反而会给当事人制造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法律设置太滞后,非但不能促进科技在生活中的应用,也会让法律失去应有的公信力。上面的两个例子,恰好说明了对待科技发展的两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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