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头文件”明年起标明有效期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16日 003版)
本报讯(记者丛民)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该《规定》是继湖南之后我国第二部规范政府行政程序的省级政府规章, 标志着今后山东省各级政府行政将有统一的“程序标准”。
《规定》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
据介绍,行政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等五个程序。这表明政府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每一个环节都有了法律约束。另外,从行政决策环节就确保公开透明,加强公众参与度,大大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约束力。
此次出台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内容、制定程序、有效期、监督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成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并推出两大制度创新。一是实行“三统一”制度,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二是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即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目前很多听证会变成听“涨”会,公众参与流于形式。《规定》就听证参加人的确定作出了原则规定:要遵循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原则,当申请人较多时,要随机抽选而非人为界定。同时,与会人员身份应当向社会公布,禁止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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