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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7月11日 星期一

为应对工伤索赔,广东中山一企业竟用“改头换面”办法逃避赔偿,还对受伤员工说——

“看你告得快,还是我变得快!”

本报通讯员 赵新强 金石长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11日 06版)

我“变”得更快 !

法明 图

“你告我一次,我改名一次!看你告得快,还是我改得快!”广东中山一家家俬厂应对工伤员工索赔耍出如此“绝招”,真是令人瞠目结舌。奇怪的是,工伤劳动者苏斌申请强制执行后,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

工作一个月发生工伤

据介绍,江西上饶人苏斌于2010年3月18日入职广东中山市一家家俬厂任开料木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家俬厂也没有为苏斌缴纳工伤保险。

2010年3月27日,苏斌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中山市中医院治疗,同年4月25日出院,2010年5月28日被认定为工伤。之后,被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而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家俬厂没给工伤员工任何赔偿。

官司赢了工厂“没”了

苏斌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这家家俬厂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元;住院护理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4元。

2011年1月10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诉人中山市某家俬厂须在本裁决生效后支付申诉人苏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29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住院护理费2700元,合计67934元。

然而,这家家俬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也未履行法院判决。于是,苏斌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3月16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告知苏斌,目前这家家俬厂已经注销了,无法执行,要求其提供新的证据、线索。

改名只为逃避赔偿

苏斌发现,厂还是那家厂,人还是那些人,老板黄某还在那里指挥生产,只是厂牌变了,法人代表也成了别人。经查,原家俬厂法人代表黄某名下资产几近于零。法院束手无策。

苏斌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其提供原法人代表黄某名下的银行账号、交通工具、房屋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或其他财产……苏斌当然无法提供。

老板黄某还讥笑苏斌:“即使你能够证明我是这家家俬厂的实际出资人,你又能怎样?你告我一次,我改名一次!看你告得快,还是我变得快!”

而后,苏斌多次申请强制执行,均无果。

恶意注销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有法律界业内人士认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或工伤赔偿费等,为逃避债务,利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时间段,把公司注销掉,使得劳动者找不到可以维权的对象,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常见,特别是小企业。但这种行为是无法逃避其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由此可见,解散公司并不能逃避责任,即使原公司被解散了,也可以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责任。那么,是什么原因致使苏斌的工伤赔偿不能落到实处,让这个自称变得更快的“老赖”能逃脱法院的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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