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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5月14日 星期一

变事后纠偏为事先评估 变事后维权为事先提醒

镇江建企业劳动规章法律效力评估服务制度

《工人日报》(2011年05月14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王伟 通讯员刘业林 康昌智)“职工代表人数不符合法定人数,提交职代会讨论的劳动规章制度将没有法律约束力,建议依法增补职工代表”,“强迫职工内退,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即使写入企业劳动规章,也缺少法律支撑,建议对此条款进行调整”,这是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对一家企业提交的劳动规章制度文本法律效力评估时提出的评估建议。

5月9日,镇江市总工会、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评估服务制度正式运行。这是镇江在江苏省率先出台《关于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促进基层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推出的又一创新举措。为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法律效力评估服务制度,这在江苏省尚属首家。

据镇江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只要企业正常运转一天,劳动规章制度就在发挥着管理、协调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惩罚色彩、补救色彩比较重,因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违法引发的劳动争议呈急剧上升趋势。影响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的因素主要表现在规章条文违反法律法规、没有履行民主程序、职工不知情、条文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等方面,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

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陈苏介绍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内容合法、履行民主程序、公示员工这三个必备条件。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评估服务制度,就是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法律体检”,变事后纠偏为事先评估,变事后维权为事先提醒,从基础和源头上维护了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据介绍,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评估服务制度建立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时,均可请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对其法律效力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规章制度文本是否与现行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规章文本是否违反本单位集体合同的规定;规章文本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制定程序是否经过了职代会讨论、平等协商、公示员工等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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