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天赔142.33元
《工人日报》(2011年05月05日 001版)
本报北京5月4日电(记者张伟杰)最高人民法院4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42.3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3日公布,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37147元,比上年增加4411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比上年增加16.9元。
根据这一数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上述赔偿标准。该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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