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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5月02日 星期一

探望孩子能强制执行吗?

《工人日报》(2011年05月02日 007版)

去年我与前妻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5岁的儿子归王某抚养。法院的判决书上说,我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一开始,王某对我探望孩子还比较配合,只要我提出来,她都将孩子带到我们约定的地方让我们单独相处。但今年年初的时候,我再婚了,这事对王某的刺激比较大,说我是因为有了第三者才与她离婚的。此后,开始阻挠我探望孩子。到目前为止,我已经三个月没有看到儿子。请问,我能申请法院强制王某让我探望孩子吗?

读者 吴威


吴威

从实践中看,如果父母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院很难对其进行强制。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最高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一方完成探望行为;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对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卞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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