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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5月02日 星期一

劳动者不愿签合同应如何处理?

《工人日报》(2011年05月02日 007版)

“我们不能用不愿签合同的人!” 漫画 李法明

我在一家公司做人力资源工作,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相关工作。在工作中,我碰到了一些疑惑,以前都是单位不跟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但最近我们公司却总发生一些劳动者不愿意跟单位签合同的事。如果不签合同,劳动者就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一旦发生诉讼,部门领导肯定要责怪我。请问,遇到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读者 李珠


李珠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实存在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从上述规定看,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不然,将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相应责任。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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