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个税法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几何?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个税法修改
个人所得税按家庭为单位征收是否更公平?能否通过改进个税征收系统来强化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如何实现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日提交常委会审议后,引发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热议。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更公平?
任茂东委员认为,个人收入的差距最重要体现在家庭收入的差距上,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出其真实的纳税能力。他说:“世界上凡是收入和贫富差距小的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如果不按家庭负担扣除来征税,不在降低商品消费税这类不易察觉的间接征税上下大工夫,又大幅增加公民个人收入所得税,想造就一个收入和财富差距较小的国泰民安的社会不太可能。”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在回答记者提出个人所得税可否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问题时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如何既能保证税收公平,又具有现实操作性?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解决方案。
李连宁委员说,目前农民工群体,他们的孩子一般比城市计划生育家庭的人口多,实际生活支出就多,还按照3000元来征,就需要考虑到家庭所负担的人口。可否像年收入超过12万的个人须申报纳税那样,交个税有困难的人也可以申请退税,要想免就不要怕麻烦。
朱永新委员也认为,对于那些低收入家庭,可能某一次收入较高,而一年平均下来月收入不到3000元,年终是否可以申请减免?他建议,今后个税征收还要逐步过渡到另一种统计系统,同时有一些弥补、校正的办法考虑到家庭实际供养人数或家庭人数这个因素。
如何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
杨正午委员认为,要加强个税征管,特别要加强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征管的重点是高收入者,难点也在于此。为什么?因为个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关系,高收入者的收入构成比较复杂,而且不断有新的收入出现,一些隐性但数额巨大的收入还游离在法律边缘地带,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征管。同时,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应当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加强财产转移的征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经下发通知加强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希望有关部门能坚决贯彻落实切实有效的措施。
白景富委员感慨地说,一个科学家辛辛苦苦搞了多年研究,最后弄一个科研成果,一下子奖励一两百万,45%拿出去了。唱了一首歌20万,拍一集电视剧要20万而且还是税后,这个问题怎么办?“大家提到那么多的问题,其实是个税法根本无法解决的。”
任茂东委员建议,在研究个税的同时,要加大研究对其他收入征税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主要是对工薪工作人员报酬征税,而不对其他收入综合纳税。以固定工资收入为主的中等收入者成为纳税的主体,这也是我国收入和财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之一。问题是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征收的只是工薪所得,而领工薪的这些人毕竟是凭自己本事赚钱,相对来说他们已经负担了很重的税负。
他认为,我国真正的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产收入和其他隐形收入,因为其收入来源不固定,反而成为“合理避税大户”。很显然,这样的税收结构和“富人多交税,工薪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的个税基本征收原则和宗旨相背离。这就需要政府认真研究对待。
征税系统“赶不上趟儿”?
全国人大代表周逢民说,针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这样的问题,建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增加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制度,雇员和雇主双向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等相关的内容,将完税的监管制度建设的思路、方法、措施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在根本上完善税收监管的手段,为加快税改,实现两个转变创造更好的、规范的法律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刘晓武也提出,要增设信息共享机制,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必要信息;将纳税情况纳入诚信纪录,对偷逃个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投资、消费等方面进行限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
朱永新委员建议,我国的税收征收系统目前非常不完备,今后应该做到所有收入都要和身份证号码挂钩,年底,国家应联网对每个身份证的各种收入进行统计,如房租收入、稿酬、讲课咨询费用等等,其中可以代扣代缴部分税,包括工资。如果对于收入分散,最终还没有交足的税,到年终的时候根据身份证的总收入做一些调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说:“我国现在实现信息共享有很多困难,部门所有现象严重,共享很难,我觉得应该作为国家重要事项,统筹信息共享。”
任茂东委员认为:“税收征管部门认为目前没有条件来按家庭负担扣税的问题,理由并不充分。就‘金税工程’国家投入了大量经费,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装备是世界一流的计算机和办公网络系统,硬件完全足够。”
(据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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