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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4月20日 星期一

【新闻观察】业委会“难产”的责任在谁

□杨国栋
《工人日报》(2011年04月20日 003版)

业委会组织这几年发展极为缓慢,以北京为例,截止到2010年年底,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只占总数的19.3%,如果除去那些不能正常行使职能或“消失了”的业委会,目前能正常工作的业委会的小区不到总数的5%。(见4月18日《中国青年报》)

面对业委会遭遇“难产”的现状,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问题专家舒可心认为,是因为业主缺乏自治精神,没有组织意识,缺少维权意识。

这话有一定道理,但业委会普遍难产的责任不能都推到业主身上。物业公司的阻挠和有关部门的无所作为甚至是扯后腿,才是重要原因。没有物业公司的配合,连召开业主大会的场地都难找,怎么选业委会?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举业委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由于目前空置房较多,要联系并争取到过半数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并不容易。而物业公司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实现对业委会的完全掌控,则不并困难。

即使业主大会顺利召开,选举出了业委会,其工作经费与办公场地仍需物业支持。很多小区的新老业委会之争背后,也都有物业公司或开发商的影子。

房管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本来应该积极支持业主的维权努力,主动帮助业主成立业委会。但现实中,上述单位有时与物业公司走得更近,很少积极促成业委会的成立。

业委会成立难再次反映了业主相对物业较为弱势的事实,对此,主管部门绝不能袖手旁观。一方面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规,降低业委会成立门槛,明确规定业委会的经费来源和工作场地安排,减少业委会对物业的依赖;另一方面也应鼓励并支持业主筹建业委会的努力,对破坏业委会筹建的物业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业委会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也是业主有效维权、与物业公司平等对话的基础。没有业委会,业主就很难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也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让房管部门和街道、社区真正重视业委会的筹建工作,就应把业委会的成立情况纳入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政绩考核范围,以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牵头成立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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