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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4月14日 星期一

公墓管理部门怎么成了墓地“股东”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参与公墓联办调查

■本报记者 李国 ■本报实习生 周松
《工人日报》(2011年04月14日 004版)

图为桃园公墓大门。 本报记者 李国 摄

清明时重庆长寿区江南镇某村村民张如信(化名)来到长寿区桃园公墓给去世的伯伯扫墓,无意中听人说这是一个非法公墓。他马上向公墓方查问,得知这个由长寿区民政局联办的公墓竟然手续不全,便向工人日报重庆记者站反映情况。

桃园公墓手续不全

张如信的两个伯伯十多年前病故,先后葬在长寿区桃园公墓。每年清明,他都会带着妻儿来扫墓。今年4月5日,他在扫墓时听别人说,桃园公墓手续不全,没有土地证,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说不准哪天就被拆掉了。

起先张如信不相信。扫墓结束后,他便专门到公墓办公室看了,发现有市民政局发的公墓经营服务许可证。许可证上写着主管单位:长寿区民政局。但是,却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他叫工作人员拿土地使用证来看,但对方不开腔,自己走了。

这下张如信懵了:“糟了,把伯伯葬在手续不全的地方,会不会以后又要迁走?会不会因为找不到后人,把墓给推了,让伯伯入土难安?”

走出公墓,张如信越想心里越是内疚和不安:“都怪自己当初买墓位时粗心,没有认真查看对方手续。”但区民政局是桃园公墓的主管上级,难道还不知道公墓手续不全?对此,张如信百思不解。

记者今天从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到,一座合法的公墓,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和手续:符合殡葬业发展规划;选址适中;兴建公墓所需的全部材料;区民政局申请报批文件;国土部门同意用地文件(土地使用证);可行性报告及建设规划平面图;区县发改委立项文件;城乡建委审查同意意见书;规划部门意见书;如果是寺庙建设骨灰堂,还必须有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书。

一年分红几十万元

4月8日,记者来到长寿区桃园公墓实地调查。

桃园公墓坐落在长寿区凤城镇红花村。公墓管理处出纳员张正兰以为记者一行是来买墓位的,非常热情地介绍公墓价格:眼下,桃园公墓墓位最贵的3万多元一个,最便宜的也在1万元以上。目前已卖出6000多个,还有1000多个没有卖。如今,到桃园公墓来看墓位的人多了,因为城里墓位越来越贵。

在攀谈中,记者问道:“你们桃园公墓是谁办的?”

张正兰回答:“是红花村村委会和长寿区民政局共同联办的。年终,村委会和区民政局三七开分红,区民政局分红利30%,村委会得70%。去年一年,区民政局就从公墓分红近30万元。”

张还告诉记者,当初修建公墓时,红花村村民出钱,区民政局出政策,他们占干股。“否则,就不准你建公墓。”

红花村村委会主任向瑞康称,区民政局从1996年就开始与村里联办公墓分红。当然,前些年公墓效益不好,区民政局也分得不多。但从2006年开始,公墓好卖,民政局一年少说也要分几十万元。村民们虽然不高兴钱被民政局分走,但也没办法,人家掌握着管理权和有关政策……

记者在桃园公墓办公室看到,这里只挂着一张复印的、由重庆市民政局颁发的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

“除了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你们还有没有其他合法的公墓手续?如工商执照和土地使用证等。”记者问。

“有,合法手续都在区民政局。你们去找区民政局副局长曾涛,他是桃园公墓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之一,代表区民政局说话。”张正兰回答说。

红利最终用于职工福利

随后,记者来到长寿区民政局。该局局长唐远志搞清记者采访意图后,立即叫来了区民政局副局长曾涛,让他接受采访。

曾涛坦承,区民政局早在1994年就与凤城镇红花村一起联办桃园公墓,双方各占红利股份,区民政局为30%,红花村占70%。

“我们收的是公墓管理费和红利提成。”曾说,前几年收入很少,仅几千元、一万多元,最近几年好些,一年下来有几十万元的分红。十多年累计下来,可能有一二百万元的收入。

“但我们把公墓红利全部上交给区财政了,一分钱没得,这个有案可查。”局长唐远志在一旁插话说。

记者表示,接到市民投诉称,桃园公墓没有土地使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公墓管理者说手续都在区民政局。

曾涛回答说,桃园公墓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因为当时村里办公墓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再加上农民没有办手续的意识,因此至今都没有办。现在要办,已不可能了。

“那区民政局是长期与非法公墓合作了?”记者问。

曾涛不回答。唐远志在一旁踱步。

“要不是因为民政局手中有公墓的管理权,村民说是不愿意你们进来分干股的。”记者说。

“这个我们知道,村民一直对此不满。”曾涛说。

记者提出,想核实一下该区民政局把公墓红利和管理费全部上缴给了区财政一事。

唐远志局长立即派区民政局财务科科长余芳,和记者一起到区财政局调查。

在长寿区财政局3-4办公室,余芳说明来意后,区财政局工作人员立即调出区民政局的交款清单,又上网检索了一番。

然后,区财政局简科长(音)说,区民政局的公墓收入,是预算外收入,确实全部进入了区财政局。但是,预算外收入会全部返回给区民政局,这笔钱只是在区财政局过路而已。

简科长随后叫人随意调出了两张账单。一张是2010年12月9日区民政局向区财政局缴款46万元。但2010年12月21日,区财政局又向区民政局返回了上缴的46万元。

余芳证实说:“确实,区财政局每年都把我们缴的公墓红利和管理费全额返还了。区民政局用这笔钱改善职工福利,或者弥补财政拨款不足。”

知道违规称将尽快退出

早在1992年6月26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严禁用经济实体的经营所得,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严禁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长寿区民政局是1994年与红花村联办公墓的,难道不知道此文件精神吗?

对此,曾涛回答:“知道这个精神,我们那个三七开分成,不叫办经济实体,只是提成而已。起先不是我们要这样做,是民政部1992年8月有规定,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我们是按照这个规定参加联办的。”

顿了顿,曾涛继续说道:“当然,去年民政部又发文,要求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其实,2009年和2010年桃园公墓的红利和管理费区民政局都没有收。我们知道,区民政局至今还在参与公墓联办是错误的。现在记者来了,我们会尽快退出联办,改正错误。”

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重庆4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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