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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4月12日 星期一

对工会推进企业工资协商的思考

王建平
《工人日报》(2011年04月12日 006版)

据媒体报道:人们期盼的《工资条例》已渐进尾声,这是目前推行工资协商规格最高、法律效力最强的主要法律依据。这一条例颁布实施,对于缩小企业劳资矛盾,理顺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针对性和操作性也很强。即将颁布的《工资条例》新的内容很多,建立工资协商机制是条例的主要亮点之一,赋予了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的重任。

工会在企业工资协商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工资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代表,与企业进行工资协商是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具体作用有这样几方面:

一是倡导和组织作用。工会代表职工,反映职工的呼声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工会的责任和权利。在企业,由于劳资双方目标的差异性,企业追求效益的最大化,而职工则希望得到最优厚的工资待遇,企业长期不为职工涨工资或少涨工资,在此情况下,只有工会“站”出来,为职工撑腰并大声疾呼,向企业“挑战”涨工资的要求,积极组织职工代表与企业工资协商。

二是沟通和协商的作用。工资协商是一项系统工程,工资协商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协商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工会与各方面的沟通贯穿于协商的全过程。沟通是前提,协商是目的,沟通是为了更好地协商。没有正常的沟通渠道,协商也只能纸上谈兵。由于法律不健全,工资协商没有强制性,所以,工会只有通过与各方面的沟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才能达到真正协商工资的目的。地方工会要与同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为企业工资协商创造一个好的氛围;企业工会要与企业及部门进行沟通,提出工资协商的意图和主张、办法和措施,还要与职工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和愿望,为工资协商奠定基础。

三是推动和督促作用。企业工资协商,不是工会单方面上演的“独角戏”,而应是“政府主导,工会运作,多方协同,职工参与”的模式。工会如何推动工资协商工作:一是依靠同级党委、政府推动。工资协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整体工作进行部署,列入党委政府对企业的考核目标,作为企业争先创优,建设和谐企业的评比条件。党委政府通过动员会、推进会、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等形式进行部署和落实。二是联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有监管和服务的职能,与企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将工资协商列为工商、劳动部门对企业年检的条件之一,还可以借助税务部门对企业财务检查时,提出不经协商的工资不得计入生产成本,从财务上督促企业进行工资协商。三是通过培植各类典型推动。区域工资协商的典型,主要突破协商本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各项保险费用如何缴纳,覆盖的企业都要尽可能高于这个标准;行业工资协商的典型,主要突破协商行业岗位定额工资标准,改变过去同行业企业岗位定额工资相互打压和抬高的现象;经营正常企业工资协商的典型,主要突破协商职工工资年增长幅度,以及如何缩小一线职工与企业管理者的工资差距。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和采取多种措施,督促企业工资协商尽快地得到落实。

企业工资协商需破解的难题

从已开展的企业工资协商情况来看,总体上是好的,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负责人不愿就职工工资问题与工会进行协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自主经营、自负营亏的市场主体,而且,现有的企业大多都是个人资本投资,企业经营好与否,结果都是投资者个人承担,因此,他们认为自己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包括职工工资分配,这也是企业通行的做法。如与工会进行工资协商,就意味着企业负责人的权力与工会“共享”,企业负责人在企业里面就显得权力不大,威信不高,有损企业负责人的形象,企业负责人的位子就不能坐牢,而且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职工工资须由企业与工会进行协商。在企业工资协商刚开始,企业负责人有这样的认识还是较普遍的。

2.企业工会不敢就职工工资与企业进行协商。现行的企业领导体制决定了企业各项工作最终责任都是由企业负责人来承担,而工会组织作为企业的一个内部机构,整体工作自然要接受企业负责人的领导。再从实际做法上看,企业工会干部不但拿企业的工资,工会主席一般也要企业负责人推荐或同意,作为工会主席,好多工作都要靠企业的支持,包括工会经费,为了能与企业负责人“和睦相处”,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不敢直接或正面地要求职工工资要进行协商,只能以传达上级工会要求为借口,试探性地看企业负责人脸色行事。

3.工资协商法律有要求,但法律责任不明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仅要求把工资协商作为集体合同制度的一项内容,若企业就职工工资不与工会进行协商,法律上也没有任何处罚规定。也就是说,职工工资既可以与工会进行协商,也可以不与工会进行协商,不协商也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一项基本手段,而这个基本手段如何运作,则缺乏相应的条件和保障,即使企业就职工工资等劳动权益方面的问题不与工会进行协商,上级工会组织也无法对其处理。

4.少数企业工资协商合同流于形式。有少数企业为完成任务,为迎接上级检查,突击编制工资协商合同文本及其资料,但在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时,职工一无所知,发放职工工资不按协商工资定额进行计算。究其原因,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能与工会签订协议已经有进步了,工资协商会逐步地完善起来的。企业负责人认为,职工工资不比同行业少,职工愿意干就行,至于协商不协商工资无关紧要,把工资协商根本不当回事。

开展工资协商是工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项全新的工作,工会如何抓好这项工作,笔者认为,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的正确指导,还要有创新的工作措施和方法;不仅靠工会工作的热情主动,还要靠多方面的协调和配合;不仅依赖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还要有全体职工群众的广泛参与,才能使工资协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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