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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4月11日 星期一

法释官法(110)“绑”欠薪老板为何没判绑架罪?

曹作和
《工人日报》(2011年04月11日 007版)

汪胜良、汪胜顺等人为讨要工资,经预谋后在河北省唐山市火车站附近将欠薪老板强行掳上车,后对该老板进行了非法拘禁和殴打。

本案的焦点是,几名被告人采用暴力对被害人拘禁、殴打并索要钱财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拘禁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无权拘禁者对他人实行拘禁以及有拘禁他人职权的人,违背法律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拘禁他人,均属于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的实质,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具体表现有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等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人主观上须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如果是出于勒索财物、出卖或者收养等目的而拘禁、扣押他人的,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拐骗儿童罪等。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包括索取合法债务和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定罪:如果是行为人因为过失而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如因长时间拘禁引起被害人伤亡的、被害人逃跑摔死、摔伤等,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只能定本罪;但行为人使用暴力直接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刑法明确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而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这是成立本罪的关键。

绑架亦称劫持,其本质是违背被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意志,非法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人身自由。绑架的方式有三:一是以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强行劫持他人,这是最常见的;二是以药物、酒精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醒人事后非法将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三是为勒索财物而偷盗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这是刑法明确规定以绑架论处的一种特殊绑架方式。

绑架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被害人掳离原地,就地非法控制被害人,向第三者进行勒索的,也应当以绑架论处。本罪以特定的目的作为必要条件,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二是为了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只要属于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如果是为了索取债务、出卖或者收养目的而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分别定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拐骗儿童罪。

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并且都要索取一定的财物,但二者也有本质的区别:

第一,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不同。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与被拘禁人之间通常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为人是“事出有因”才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本案被告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情形;而单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行为人纯粹是无中生有地向他人索取财物,双方一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两者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绑架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所采取的暴力、胁迫、麻醉等犯罪方法对他人的健康、生命有较大的危害;而非法拘禁罪在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也可能会有捆绑、推搡、殴打等行为,但主要是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一般要比绑架罪小。相对而言,为强索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给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和社会造成的心理影响、不安全感比单纯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的行为要小得多。

第三,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而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行为人最终想达到的目的是索要债务,它与无故向人质及其家人或单位勒索财物的绑架罪在主观上的出发点是不同的。

本案的几名被告人绑架被害人目的是讨要工资,且数额只是被害人所欠的工资款,没有超出债务范围。这是一起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债务而绑架、非法扣押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关系的人,从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其犯罪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因而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认定能否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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