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多部门联合行动
讨伐“试用期无工资”行业潜规则
本报讯 (通讯员付海厚 李强)3月10日,45岁的农民工边某收到了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其1320元工资和赔偿金。边某做梦也想不到,原本只打算讨回老板拖欠的110元工钱,却得到1000多元的补偿。更令他意外的是,他的一次百元讨薪行动,引发当地多部门向试用期无工资的行业潜规则进行联合讨伐。
今年1月2日,边某应聘到该区文化路一家火锅店当厨房勤杂工,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100元。1月6日,火锅店老板突然称边某不适合工作,将其解雇,拒不支付分文工钱。边某多次索要,均被店老板以试用期间无工资为由拒绝。边某无奈向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仲裁委受理后,迅速介入,并三次电话通知火锅店老板与边某调解,均被店方以“不要再打骚扰电话,否则将投诉”为由拒绝。仲裁委在火锅店老板不配合调解、拒不参加庭审、不提交书面答辩的情况下,公开开庭缺席审理,并终局裁决支付边某1320元工资和补偿金。
据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科长李勇介绍,他们每年都会接到近百起试用期间被解雇而讨要工资的案子,多发生在零售、餐饮等商业服务业,老板都是在试用3~7天后,辞退打工者,拒付工资。
李勇介绍,用人单位试用期拒付工资的做法实属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如果拒付试用期工资,将被责令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工资总额50%~100%的赔偿金。若非法定条件解除或辞退,还须支付数额为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如此算来,这家火锅店的违法成本达1000多元。
违法成本高,却屡禁不止,原因何在?该局局长谢阿英分析,用人单位短期试用拒付工资的违法行为,被行业默认为潜规则,这是因为一是欠薪数额偏少,大多数劳动者或法律知识欠缺,或考虑到维权成本,选择放弃;二是用人单位将此视为一条敛财捷径,积少成多,乐此不疲。
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说,试用期工资被拖欠演化成行业潜规则,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错误地以为,由于标的过低,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也不会动真格。这名法官介绍,近几年法院经过多方努力建设,执行和维权力度正在迅速加大。他们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不分大小,一视同仁快速办结。
据了解,该区新闻宣传、劳动人事、法院、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已经多次召开协调会,力争形成合力,早日破解这一行业潜规则,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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