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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3月19日 星期一

各自拥有注册商标 明争暗斗对簿公堂

重庆“两有”小吃争斗白热化

■本报记者李国 ■本报实习生刘涛
《工人日报》(2011年03月19日 002版)

两家占据重庆小吃食品半壁江山的“有友”泡凤爪和“有发”豆干之间的竞争,已经从经销商的明争暗斗升级到利用诉讼官司而分高低的白热化阶段。

近日,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重庆香传食品有限公司和其法人代表罗良微告上法庭,要求香传公司停止生产“有发”食品。不甘示弱的重庆香传食品公司却认为,自己和有友公司的商标均系国家核准公告的注册商标,有友公司此举分明是想利用司法途径,实现其商标驰名认定之目的。孰是孰非,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重庆的“著名商标”

有友公司创始人鹿有忠利用自己多年研究泡凤爪的经验,于1997年12月23日成立了重庆有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2007年5月,鹿有忠在重庆渝北区重新成立了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专门销售“有友”牌各类泡制品、卤制品和调味品等。2005年10月31日,鹿有忠对泡凤爪等食品,向国家商标局第29类上申请了“有友”商标。2007年6月1日,鹿有忠许可重庆有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有友商标”,并签订商标许可合同。2008年9月14日“有友商标”被核准公告。据悉,“有友泡凤爪”曾占到全国泡凤爪市场份额的30%以上,并于2007年12月获重庆著名商标。目前,公司的产品超过20多个品种。

2007年,在全国小吃食品市场经营得风生水起的重庆有友实业公司发现,重庆香传食品有限公司与自己有着共同的市场、共同的消费群,甚至在食品包装袋上还有一丝丝的相像。

经过一番调查,有友公司了解到重庆香传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从自己公司离职的罗良微。经过聘请律师调查后,有友公司认为香传公司是傍名牌、搭便车,于是一纸诉状将重庆香传食品有限公司和罗良微告上法庭,要求香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发”注册商标的商品,停止宣传侵权产品的宣传图片和文字,并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重庆的“非著名商标”

罗良微对有友公司的指控大呼冤枉。罗良微告诉记者,自己的确是在有友公司工作多年,2006年,弟弟下岗后,为了增加生活补贴,利用自己多年的积累,和弟弟一起开起了这个香传食品厂,2007年将该厂改制为香传食品公司。

罗良微表示,自己公司刚成立时,销售的食品因品种类似,多次遭到有友公司的打压,被工商局以各种理由没收和罚款,但企业最终走上规范经营的发展之路。罗良微于2007年1月10日、2008年3月19日,先后两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有发”商标,并于2009年11月7日,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发表》的29类上取得“有发”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后,罗良微将该商标转让给了香传公司,允许香传公司在核定的“有发”注册商标和该商标核准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使用该商标。

据罗良微介绍,经过几年的努力,香传公司已在国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在27个省市各大超市均有销售。有发泡椒泉水竹笋成为公司主打产品,其销售量达到公司总销量的50%。

“我们公司产品销量这么好,靠的是过硬的质量,难道依靠‘傍名牌’、‘搭便车’就能销售成功吗?”罗良微对有友公司的指控义愤填膺。

对簿公堂一决高低

两家本来可以和平相处、公平竞争的企业为何要大打出手?难道竞争就是一家打败另一家?

2011年2月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有友公司诉称,香传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泡椒泉水竹笋等9类食品上使用了与“有友”近似的“有发”商标,并且在全国27个省市的多个大型超市销售,严重影响了自己公司的销量。有友公司认为,“有友”商标与“有发”商标字体的设计风格基本一致,文字字形非常近似,已经使销售商和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了误认。

有友公司还认为,香传公司生产的产品与自己公司的产品相同或者类似,而注册商标也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似,完全是傍名牌的行为。在法庭上,有友公司举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各种媒介上投入了大量的广告,有友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逐年提高,并获得了多项荣誉。

香传公司则认为,“有发”商标系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姑且不论两公司的商品和注册商标是否相同和相似,即便香传公司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有友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只要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种情况有友公司只能依据《商标法》41条的规定,采取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有发”注册商标这种合法行政途径维权。

香传公司表示,有友公司在法庭上举示了大量与本案无关的所谓宣传事实、名牌产品认定等,此举有通过司法途径来认定其为驰名商标之嫌。

同样都具有合法的注册商标,“有友”、“有发”对簿公堂究竟结局如何?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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