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设专项资金支持工资协商
扶持资金必须用于职工工资增长
《工人日报》(2011年03月18日 002版)
本报讯(记者余嘉熙)今后在新乡,经营困难的企业仍然坚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将会获得专门用于职工工资增长的扶持资金。而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则不能享受该市给予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河南省新乡市3月4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要求市总工会牵头,市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以推动企业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全市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并确保今年全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95%以上。
新乡市在《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将通过社会募集、政府出资等形式设立困难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扶持资金,扶持那些遇到暂时性困难、职工就业率在90%以上,坚持开展工资协商工作,经积极努力使在岗职工工资水平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70%的微利、亏损企业,以鼓励企业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适当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明确,专项扶持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
此外,新乡市还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中小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对实行“工资加劳动分红”分配办法的企业,其企业职工的劳动分红所得与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支持更多企业开展分配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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