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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3月14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106)如何破解商家的免责盾牌

李承运
《工人日报》(2011年03月14日 007版)

汽车销售:

部分欺诈全额赔偿

案例:

由波在一家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白色奥迪A4L汽车。提车5天后,由波得知该车曾发生事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以及一倍车款。汽车公司认为其不存在欺诈行为,该公司对车辆瑕疵修复后不存在影响安全的产品缺陷和影响使用性能的瑕疵,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隐瞒车辆已进行过维修等事实,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应对其未诚信履行告知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支持原告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经营者若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要进行双倍赔偿,这是消费者权利案件中矛盾最集中的问题,这种惩罚性赔偿也是消费者愿意选择诉讼进行维权的重要原因。法院对欺诈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首先,经营者主观上应有欺诈的故意,刻意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其次客观行为上表现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告知虚假信息;在结果上表现为一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另一方因此权益遭受了损失。在以上主客观和结果要件都成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欺诈行为成立。

在汽车销售领域欺诈问题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汽车是由各零部件组装而成,而车的各个组件对全车的价值影响有大小之分。若商家在汽车局部组件上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是否应当承担对整车的双倍赔偿责任?在我国目前关于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中,出现部分欺诈的情况,是仅对欺诈部分进行双倍赔偿还是对商品整体进行双倍赔偿没有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侧重于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若部分欺诈成立将对商品整体进行双倍赔偿。



日常商品买卖:

生产商、销售商、商场等一起“担责”

案例:

李江在中关村E世界广场一摊位以6900远的价格购买手机一部,后李江通过查询发现该手机是“水货”。因此时李江购机时的摊主已经搬离E世界广场,遂将E世界广场的开办管理单位亿世界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亿世界公司认为李江与摊主发生了直接买卖关系,与该公司没有关系,其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李江出售产品的销售方,因其商品为假冒商品,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承担退货并赔偿一倍货款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展销会或者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因摊主已经撤离该柜台,故法院判决亿世界公司作为商场的实际管理者,应向消费者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法官解析:

法院通过此案例明确了一个规则,即商场的管理者或者所有者对其场所内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承担责任。为了全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上对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了适当扩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瑕疵商品的销售者、生产者、有责任的运输者、展销会或者租赁柜台的销售者、服务者和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均是侵权的责任主体。消费者可以向其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对责任主体的扩展,既能较为充分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能使商品各个环节的占有人相互监督,形成良好的市场流通秩序。



旅游消费领域:

商家的格式合同不是免责“护身符”

案例:

杜飞参加了由旅游公司组织的“成都、稻城”双飞八日游活动。在旅行过程中,因车辆故障原因,旅行中的部分景点无法到达。后杜飞起诉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其团费的20%即600元。旅游公司认为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和双方签订的通用旅游合同,只应退还门票、早餐费、导游费等共计15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格式合同,而旅游公司对合同中免除和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没有对消费者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所以对此格式条款不能予以适用,最终判决支持杜飞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在旅游消费领域,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大多签订格式合同,消费者基本没有协商的可能,因此格式合同往往成为经营者加重消费者义务或者减轻、免除自身责任的“护身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格式合同的审查十分细致严格。对格式合同中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一般认定为无效。双方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时,一般做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法律解释。同时,对于合同中有损消费者相关利益的条款,经营者需要予以特别的提示和说明,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将因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使条款无效。



商场返券:

“黄牛” 不受消法保护

案例:

2009年“五一”期间,一家商场举办“满100送100”节日礼金的促销活动,VIP会员刘洪持卡消费4000元后,该商场以该卡在短时间内频繁消费为由,将该卡冻结,致使刘洪无法使用返券。刘洪认为商场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冻结其会员卡从而无法使用返券,属于欺诈行为,要求商场双倍返还所持返券的消费金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洪虽为VIP卡的持有者,但是其卡内消费不是其自己所为,即刘洪是俗称的“黄牛”,专门为别人代刷卡,从中谋利。根据商场VIP会员卡会员手册中的规定,对出现异常消费,不能提供80%以上购物凭证的VIP卡可以进行冻结,以保护会员利益。商场表示,如果刘洪能够提供此卡有效期内的80%以上消费凭证,可以解除冻结,但由于刘洪是代他人刷卡,无法提供消费凭证。后经一、二审法院认定,商场冻结行为不构成欺诈,商场礼金促销活动的返券礼金有其使用条件及范围限定,不能等同于现金,不能适用《消法》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据此,驳回了刘洪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本案所反映的是“黄牛”代消费者刷卡谋利的现象,“黄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自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消费者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返券金额的性质认定问题。法院通过判决确认,因返券金额使用的时间、地点、条件及范围特定,不具有货币的流通性和交换性。而且作为一种优惠活动,其本身是一种附加利益,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害,因此不能视同于真实的货币。消费者若认为商家构成欺诈,返券金额部分不能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

(文中人名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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