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案件矛盾冲突尖锐
北京市一中院统计显示,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中,消费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占该类案件总数近七成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消费者权益案件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2005年至2010年,该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案件978件,案件数量每年平均增幅达到23%。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中,消费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案件有676件,占该类受理案件总数的69.1%。
法官对这类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消费者权益案件有四个特点:
案件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类型多样,关乎民生。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消费活动涉及到人们的衣食住行各方面,因此消费者权益案件呈现出类型多样化的特点。从案件的案由来看,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
案件矛盾冲突尖锐,调解化解难度大。
一是因为此类案件大多已经经过双方的多次协商,甚至消协、工商部门的协调,但是最终没能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不易调和。二是因为目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已经显著提高,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严格。但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尚未普遍提高,诚信经营和尊重消费者的理念还未广泛树立。两者在认识和期望上的反差,导致双方在诉讼中均不愿做出理解和让步,这也加大了法院化解矛盾工作的难度。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随着商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加突出,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侵权方式也更加隐蔽和复杂。尤其是在电子产品领域和大宗商品买卖领域,一些商家利用其掌握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信息,以次充好,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消费者也缺乏能力和技术对产品质量进行识别和判断。
部分消费者维权理性不足,方式不合理。
在该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案件中,存在部分消费者维权不理性,方式不合理甚至恶意诉讼的情况。其原因在于:一是对法律法规理解不足、有偏差,比如关于欺诈的认定;二是受到利益的驱动和专业打假人士的怂恿,知假买假,打假牟利;三是损害是由自身造成,为了转嫁责任得到赔偿,恶意进行诉讼。这些不合理的维权行为,不利于消费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也不可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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