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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3月14日 星期一

开发商不提供物业房 业委会依法维权获胜

《工人日报》(2011年03月14日 006版)

开发商只顾挣钱而未履行法定义务,最终被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小区业主委员会交付不低于12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洛阳市涧西区一高档小区系被告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住房总面积6000余平方米。自2005年下半年起业主开始陆续入住,入住率高达80%以上。由于该小区没有大门,地面车辆停放不安全,为了加强管理,改变这种状况,2009年3月份,小区业主按照程序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并经洛阳市涧西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开展相应工作时,因没有办公用房,无法正常进行,多次与被告开发公司交涉,请求被告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交付相应的办公用房,被告至今未予交付,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依据国家物业管理规定选举产生的,其成立的程序,已经洛阳市涧西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法后方才备案登记,故原告系合法成立的,被告开发公司辩称原告成立不合法、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被告至今未配置,严重侵犯了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主张被告为其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诉求符合有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于风卫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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