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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3月13日 星期一

低成本处理劳动争议呼声日急

【今日关注】委员建议依法用足用好劳动争议处理渠道

□本报记者 王娇萍 郑莉
《工人日报》(2011年03月13日 002版)

劳动争议高发,数量剧增,已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统计显示,2001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为15.5万件,集体劳动争议为9847件,2009年则分别上升至68.4万件、13800件。

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的“加强诉讼调解,推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做法,特别是各级法院更好地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探索,引起了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们对于劳动争议处理问题的关注。

那么,在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新社会管理的今天,该如何快速高效低成本地处理劳动争议?

强化调解,筑牢“第一道防线”

调解,是遏制劳动争议蔓延和激化的“第一道防线”。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以来,进一步规范了被喻为解决劳动争议渠道的调解,即在坚持企业调解的基础上,赋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明确了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地位及职责,从而确立了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解模式。

“但是,目前,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发挥得并不充分。”全国政协委员、全总书记处书记李滨生认为,其原因不外乎这几个方面,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还未充分发挥作用,调解成功率不高;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健全;缺乏劳动争议调解专业人才;大部分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为争取自身利益改善而引发的利益争议,由于企业无明显违法行为,政府劳动执法部门难以直接介入。

仅以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例,统计显示,目前省级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制率只有27.3%,地市级为52.8%,县级为45.6%,乡镇街道一级还不到25%。

“在这个意义上,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全国政协委员、上实控股董事长滕一龙说,相较判决,调解具有案结事了人和的优势,比较适合劳动争议处理,因为对大多数当事人来说,争议处理后劳动关系还要继续。而且,调解解决争议,各方成本都低。

他也表示,调解就是把社会各方力量都动员起来处理矛盾,因此,加强社会化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设很有必要。

李滨生则建议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信访部门、司法部门和人民法院等多方联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形成资源共享、工作联动、优势互补、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协助企业解决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以增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提高仲裁质量,切实降低处理成本

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之后,进一步强化了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重要地位。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旨在缩短处理周期、提高处理效率、减少职工维权成本的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并不明显。

“目前司法仲裁机构案多人少、不堪重负,许多劳动争议无法及时处理。”李滨生认为,劳动仲裁工作亟需提高效率和质量。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说,在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设计上,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劳动仲裁的作用。他介绍,上世纪90年代中期曾就仲裁制度进行整合,但劳动仲裁却作为单独制度保持下来,就是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量大、琐碎,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

他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仲裁制度,特别是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以及对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仲裁不收费等作出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关注。

“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劳动仲裁法律不够权威,突出表现是仲裁结果执行上存在疑议,当事人往往在仲裁后还要提起诉讼,难以达到制度设计时缩短周期、降低成本的初衷。”滕一龙说。

他认为,要改变这一局面,关键要在仲裁人员的构成上充分体现平等性。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真正体现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三方,特别是起着主导作用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要公平公正。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时,同样也要体现三方代表,切不可有某种倾向性。

“同时,提高仲裁员的素质、能力至关重要。”滕一龙表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是使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过程,因此,仲裁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仲裁案件处理的质量。他认为,优秀的仲裁员不仅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有过硬的公道正派品格,心中“要有百姓、要有天平”。

设立劳动法庭,专业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中,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介绍,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工会属于“牵头者”,其主任一般由工会干部担任;进入仲裁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三方共同组成;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虽不能直接参与审判,但可以采取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给劳动者以支持。

据了解,在进入法院诉讼后,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张鸣起委员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简单套用民事审判原则和程序。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总则第一条都规定,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张鸣起委员说,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的地位,这与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完全平等的情况不同。

为此,张鸣起委员建议,设立劳动法庭,专业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专门设立劳动法庭将大大提高案件审理的效果和效率。”据了解,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都专门设立了劳动法院,由法官、工会和雇主协会组成合议庭,体现三方原则,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在劳动争议中,工会要在调解、仲裁中充当重要角色,并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这对工会干部的法律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据张鸣起委员透露,中华全国总工会正在起草劳动争议处理三年规划,将对工会组织的兼职调解员队伍、兼职仲裁员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确定量化目标,以便提高工会参与劳动争议的能力,“确保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解决,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党政切实主导,力求社会各方共赢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因此,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党政应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全国政协委员、水利部纪检组组长董力认为,在目前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中,便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董力表示,各级党政应真正认识到协商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并给予应有的重视,进而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建立协商调解引导机制。他特别强调,应加强对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好处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验、做法的宣传,积极营造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社会氛围。

李滨生呼吁,应该将社会化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纳入政府社会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实体化建设。据他介绍,目前一些地方工会组织依托工会职工帮扶中心或服务机构,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选聘专业律师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政府人社部门应在工作上、财政部门应在经费上、司法部门应在专业上给予一定支持,充分发挥这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李滨生说。

董力则认为,对弱势群体的劳动争议诉讼应当实行救助,政府应从财力上支持工会建立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制度。

“无论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乃至全社会,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都是一个共赢的选择!”委员们说。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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