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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3月11日 星期五

【网呼会应】职工“高温权益”亟需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 王娇萍 中工网记者 徐恬恬
《工人日报》(2011年03月11日 002版)

中工网论坛网友“大爱无边”:我是一名建筑工人,我们应该享有高温补贴,但是从来都没有拿到,这是为什么呢?我想,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相关法律缺位。我国至今只有一部颁布于上世纪60年代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时过境迁,昔日的法规已不适应如今高温下的劳动者。因为,高温补贴只是“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法规,高温补贴不属于工资范畴,只是福利,企业执行与否全靠自觉。

一些企业本来就“利”字当头,对工人缺乏关怀,再加上没有法律处罚规则,企业当然能免则免。像我们这样的建筑工、清洁工等高温从业者多属弱势群体,面对高温补贴的缺失,往往选择了沉默。

恳请代表委员们帮助我们呼吁,让高温补贴的发放成为强制性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大爱无边”反映的问题的确比较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国一些地区夏季持续出现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部分地区甚至出现40摄氏度以上极端天气,加强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任务艰巨,而部分企业漠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高温权益”,直接威胁到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张鸣起说,正如“大爱无边”所提及的,目前,我国有关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办法还是1960年卫生部、原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暂行”了50余年,它的适用范围、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已经难以适应经济体制和就业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的今天。

“虽然2007年,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但仅仅是一部‘红头文件’,法律效力较低。”

张鸣起表示,预防和处置高温中暑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特别是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他同时呼吁,用人单位必须承担防暑降温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预防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并根据生产特点,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及时发放防暑降温保健用品,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等,切实维护职工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权益。

“不过,最关键的,还是要尽快修订完善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据了解,张鸣起委员已专门就此递交提案,呼吁尽快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对适用范围、劳动保护措施、高温津贴、以及执法主体和罚则等进行明确界定与规范,强化执行力与责任追究。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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