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窃电”主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浙江法院首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为降低违法生产“地条钢”的成本,浙江金华一私人机械加工厂利用事先在电表中安装窃电装置,并通过遥控器控制电表工作状态的高科技方法,共计盗窃国家电力334万余度,涉案金额高达277万余元。今年1月28日,浙江金华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叶凤标、王严有犯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被判无期。
性质恶劣:
窃电生产国家严令取缔的地条钢
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后生产的钢以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成品地条钢质量低劣,手一扳就会变形,从1米高处坠地就能断成几截,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早在2002年,我国就明令禁止生产。
2008年,叶凤标与人合作,在建德市办了一家生产地条钢的厂,当年3月,工厂建成6天就被建德市工商局取缔。2008年7月,叶凤标又在金华开办了金标机械加工厂,自己任法人代表,重新购买设备,生产地条钢。
生产地条钢电费成本高。扣除工人的工资、电费、营运成本以及税费等,每月利润所剩无几。叶凤标为牟利铤而走险,动起了“偷电”的歪脑筋,利用事先在电表中安装窃电装置,以及通过遥控器控制电表工作状态的方法进行窃电。目前认定,2009年2月4日至2010年1月10日,叶凤标共计盗窃国家电力3349287.02千瓦时。
侦破困难:
高科技窃电作案手段很隐秘
叶凤标的加工厂窃电手段隐秘,光看外观根本找不到明显的偷电证据。同时,小工厂防备森严,选择晚上生产,在厂区及周边安装了多个监控器,分别对准大门、围墙外面的中路和变电器,只让外甥王严有等人负责看监控录像,专门配了大狼狗看门。此外,窃电专用工具——遥控器同汽车遥控器一样,随时放在王严有等人身上,遇到电力稽查人员检查,一按遥控器,电表就正常运转,给电力部门“反窃电”设置了重重障碍。
201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金标机械加工厂内将叶凤标和王严有抓获归案,当场查获部分窃电工具及证据。同年2月11日,两人被依法逮捕。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电力部门积极寻求公安、法院、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运用了多功能用电检查仪等反窃电设备,并充分利用营销信息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营销技术支持系统,确保了该高科技窃电案的成功告破。
数罪并罚:
给不法分子予以强烈震慑
2010年12月7日,由金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凤标、王严有盗窃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凤标、王严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叶凤标、王严有还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院之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凤标犯盗窃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严有犯盗窃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5万元。
据悉,在同类案件中,浙江首次对“盗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数罪并罚,这对打击浙江文成等偏远山区久治不愈的地条钢生产违法犯罪将起到威慑作用。
(施律 张基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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