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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2月28日 星期一

企业弄丢职工档案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工人日报》(2011年02月28日 006版)

本报讯 职工因犯罪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未将其劳动人事档案依法移交,给受害人造成因档案丢失导致职工失业救济金等不能办理的损失。近日,河南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为原职工补办劳动档案,并一次性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丁某于1997年因刑事犯罪被洛阳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服刑完毕后,向该公司索要劳动档案,此时得知该公司未按规定将丁某的劳动人事档案交付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档案已经丢失了。丁某之后多次要求公司给予补办档案,但至今仍未办理,造成丁某不能再次就业,也不能依法享受国家对于职工的失业、医疗、低保救济,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等问题。为此,丁某将该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被告为其补办职工劳动人事档案,并赔偿原告因劳动人事档案丢失所造成的失业救济金、失业人员医疗补助等共计48353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被告作为原告丁某的原档案管理人,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原告的档案及时转移至相关部门或者妥善保管。现因被告未尽到转移或者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原告档案遗失,影响了原告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单位补办档案及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于风卫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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