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首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海南:车祸“救命钱”有着落
《工人日报》(2011年02月17日 003版)
本报海口2月16日电 (记者赖志凯 通讯员周平虎)“感谢政府的救助金,让我捡回一条性命。”今天,海南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来到琼海市人民医院,为因车祸受伤的患者周顺坤发放了15873.69元救助金。据悉,这是自《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细则》出台以来的第一例。
据了解,频频发生的车祸中,肇事司机一旦逃逸,伤者的医疗费常常没有着落。而今后,这种情况将会在海南得到有效改观。
据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因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抢救费用支付难的问题引发肇事方与受害方的矛盾较为突出,甚至引发上访案件,一直是公安交警部门执法中较难处理的问题。
2009年10月,国家五部委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海南省有关部门积极协作,多方探索,在全国第四家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省内实施细则,并于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
按照《实施细则》,由海南省交警总队管理的救助基金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目前,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有3种情形,即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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