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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2月15日 星期一

对企务公开的立法思考

黄武树
《工人日报》(2011年02月15日 006版)

国有企业企务公开,是贯彻落实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保证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手段。从法律上确立企务公开的地位,有助于这项工作的落实和深入推进。

一、企务公开已经被证明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企务公开属于民主管理的范畴。无论是在建国初期,还是在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提出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方针一直没有改变,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国有企业必须以《企业法》、《工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准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方针,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严格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调动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所有这一切,说明民主管理是同党的路线紧密相联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是全国最先试行企务公开的单位之一,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条:一是把企务公开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体系进行考虑和部署,着眼于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职工群众由此滋生了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企业发展如虎添翼,一年跃上一个新台阶;二是把企务公开工作作为联系职工与领导之间的纽带,推动了和谐企业建设的进程。通过实行企务公开,企业管理的透明度得到大大加强,职工参与热情大大提高,特别是对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职工群众以强烈的责任感积极关注、出谋献策,在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平台上寻找企业出路,形成了群策群力谋发展的良好氛围;三是把企务公开工作当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防止干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企务公开工作的开展,较好地发挥了职工的监督作用,推动了反腐倡廉工作,同时加深了职工与干部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了干部作风的转变。

二、企务公开工作体制尚需改进

近年来,企务公开工作虽然得以坚持,但其势头有所回落,各单位的工作也不平衡,主要反映为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事实上企务公开工作做得好与不好,往往取决于该单位主要领导的个人素质。反过来说,一个单位企务公开工作上不去,往往谁也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例如:有的单位制定了企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规定联席会议由公司党委书记担任第一召集人,公司总经理担任第二召集人,公司党政班子成员,公司纪委、工会、组织部,信访办,财务处、计划处,企管处、劳资处等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各成员在紧密配合、全面协作基础上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分工负责,有所侧重。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可不定期召开。这一制度单以文字考量,可谓近于完美、无可挑剔,可是实际上没有得到落实或没有坚持,根本经不起检查。一些单位的企务公开,“召集人”、“联络人”、“联席会”都是徒有其名,工作“一风吹”。在这些单位的领导人看来,推行企务公开只是上级的号召,并未纳入职责范围。那么,对于企务公开工作,可以十分重视,也可以一般对待;可以做得好些,也可以做得差些;可以由“一把手”亲自抓,也可以让副手管一管,或者交给工会主席去做。企务公开工作无论做得怎样,都不会影响绩效考评,也不会造成其它影响。在这种体制、机制下,企业领导人就不会自觉地把企务公开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么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要么是空对空、欺上瞒下,玩文字游戏。

还有一些单位,在推行企务公开工作之初,把企务公开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将企务公开工作“列入本单位党委和行政的年度工作目标”,“纳入企业民主管理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纳入企业管理范畴”,等等。这些措施若能够落实那当然好,实际上却只是“官样文章”、“外交辞令”,与实际工作根本不沾边。有的单位还进一步把文章做足,称建立了企务公开“五落实”机制,即:落实公开内容、落实公开形式、落实公开时间、落实公开程序、落实公开监督。看似具体,实则抽象,说来说去,最后也仅仅落实了“职代会”一件事,而这件事,在推行企务公开工作之前就一直在做。有的单位甚至进一步设计出了企务公开的“程序化”进程,说要“成立企务公开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聘请义务监督员,随时对企务公开进行监督”,“及时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恳谈会,收集整理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整改”,等等,令人目不暇接、眼花缭乱。然而实际上这一切也只是口头说说而已,没有实际步骤,也没有谁会把它当真。

三、企务公开亟需得到法律保护

做好企务公开工作,首先需要提高认识,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多深,抓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就有多强。同时也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努力形成工作例制。如一些单位近几年有针对性地建立了企务公开工作汇报制、企务公开职工评议制、企务公开检查考核制、企务公开责任追究制等等,对于确保这项工作的落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企务公开是企业管理体制、机制的一项深刻变革,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落实,更重要、更迫切的,是立法,是赋予企务公开的法律地位。只有受到法律保护,这项工作才能得到切实的、持续有效的开展。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企务公开工作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之所以有这些现象存在,就是因为企务公开工作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在我国,制度上有的,法律上无的,各单位做起来就会是千差万别,无法律硬性规定的事情,往往开展起来易,坚持下去难。企务公开涉及对领导工作的监督,又无法律支撑,因而更难坚持。从根本上讲,这是一种体制上的缺陷。这种体制上的缺陷,必然造成企务公开工作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从推广企务公开的工作进程来看,对企务公开立法,是这项工作的必经阶段,是推进这项工作的客观趋势。我们知道,企业管理是没有固定模式的,一千个企业家就有一千个治企方略。但是,企务公开既是一种治企方略,又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必须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开展企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然而,正是在这一重大问题上,很多同志的认识还是有差异的,有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认为企业是一个经营组织而不是政府机关,企业没有什么大事值得公开,而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又不宜公开。有的认为市场经济强调效率,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机遇稍纵即逝,决策需要果断,如果遇事公开一下,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议论一番,可能会贻误战机,使经营受到影响。还有人说:“现在企业都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相信他们就别给他们挑刺,这也公开那也公开,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企务公开工作如何能够得到落实?

表面上看,这是认识上的差异;从深层次看,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缺失,是体制、机制方面的缺陷。现在的关键是,要通过立法,让企务公开真正融入到企业管理机制中去。我们已经认识到,企务公开是现代企业制度正常运转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依法治企,依法实行企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才能确保其健康发展和取得成功。但迄今为止,企务公开在所有法律规定中未有明确显示。目前全国各地开展企务公开工作的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企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今天,企务公开工作推进无大的进展,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有关民主管理的法制建设是相对滞后的。企业的根本法规是《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然而,这还不够、还未到位。《公司法》对企业重大问题的议事、决策作出的一些严格规定,其中很多都属于企务公开的内容,如: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分配、分红、投资与扩大生产、劳动与人事、机构设置、部门职责等等。这些需要公开的内容,《公司法》却未作“企务公开”的规定,这并不是吹毛求疵,因为企务公开应当成为一项管理原则,应当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作为国有企业操作用典,其条规应该更加具体明确,虽然提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却未对职工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企务公开作出规定,不能不认为这是一个法规缺陷。

将企务公开列入法规,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它体现了新形势下企业管理的新要求、新成果,表明了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的品质和勃勃的生命力,对推动国家的文明进步有利;其次,它反映了我国当前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趋势,反映了遏制企业消极腐败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加强职工群众民主监督,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第三,它显示了国家强化国有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决心,让企务公开成为企业法定程序,有利于克服企业领导人随意化工作倾向,提升企业素质。

四、企务公开应成为依法治企的典范

毫无疑问,经法律固化的企务公开工作,将获得新的生机与活力,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长期化轨道,企业将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更好地维护和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经营管理与民主管理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使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必须看到,企业依法治理,是企业管理的原则,也是企业前进的方向。要通过企务公开立法,推动企业向规范化管理方向迈进,促进企业法制化进程。因此,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企务公开工作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程序溶入企业管理体系,实现真正的融入,真正的发挥作用,从而不断促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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