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吸储”指标被“自动除名” 30个月不懈维权终有结果
吉林省总公职律师助3名储蓄员重返岗位
本报讯 (记者彭冰)兔年伊始,在被单位“自动除名”两年半后,吉林省某城市信用社储蓄员张丽敏、赵艳芳、赵金凤,终于通过30个月的不懈维权,重返工作岗位。此刻,她们最感激的人就是吉林省工会系统公职律师刘立伟,“没有他,我们不可能走到今天。”
张丽敏等3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都已超过10年。2005年,她们的工作单位并入市农村信用联社。2007年4月,联社根据上级信用社改革方案、经全体职工签字认可,实行减员增效,落聘员工可以待岗学习,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待岗期间只发放生活费。因考试不合格,包括张、赵等在内的5名员工进入“待岗学习”阶段。
之后,联社又口头规定:待岗学习期间完成存款500万元者,可继续聘任;而未被聘任的,限期调离或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张丽敏、赵艳芳、赵金凤未能完成该吸储指标,2008年2月,联社停发3人的生活费,并要求她们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被3人拒绝。当年6月,单位通知3人“务必于6月末前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逾期自动予以除名”。
由于多次与单位协商无果,2008年6月,3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然而,仲裁结果令她们大失所望——“依据《劳动法》,视同双方于2007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但单位应向3人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3人对此裁决不服,上诉至法院,但一审判决结果是: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裁决。
当3名女职工几乎绝望的时候,张丽敏无意中看到工会系统公职律师法律援助的网页,3人便立即向吉林省总工会公职律师办公室求助。在认真了解、分析了案情后,该办公室律师刘立伟决定帮助3人向四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1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刘立伟到四平参加庭审。在他的不懈努力下,2010年3月,张丽敏等人拿到了四平中院的终审判决书:撤销一审原判,确定3人与联社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此时联社却以“要继续申诉”为由,拒绝接收她们回单位,张丽敏等人再次陷入绝望中。
“作为终审判决,不管当事人是否申诉,都必须先予执行。”刘立伟一边鼓励3名当事人不要放弃,一边发函给当地工会,请求该市工会出面,与联社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在两级工会干部的不懈努力下,今年1月10日,张丽敏等人终于接到了单位的“上班”通知。“两年多的坎坷历程,让我们明白了两件事:一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法维权;二是当维权遭遇困难时,工会组织就是我们强有力的后盾。”张丽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