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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1月28日 星期一

“700余名职工,550名是劳务工”

上海市总呼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本报记者 张路
《工人日报》(2011年01月28日 001版)

“一家700余名职工的企业,160余名是正式职工,而其余550名都是劳务工。用工的性质决定了他们不能得到同等工作岗位的同等权益。”一位工会主席日前忧虑地告诉记者。企业中存在以劳务工代替合同制职工的情况目前愈演愈烈,而劳务用工最初的定义已完全被歪解。

1月17日,上海市政协委员、市总工会副主席肖堃涛在上海政协会上代表上海市总发言时,直指劳务用工定义被歪解,呼吁政府部门应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劳务派遣制度是我国现行基本用工制度的一种补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由于缺乏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加上市场监管乏力,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呈现无序化扩大的趋势,扰乱了劳动力市场正常的用工秩序,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劳务工替代合同工“异常”活跃

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因为人工成本低、管理方便灵活等原因,获得迅猛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海比较严峻的就业形势。

但是,当前上海劳务派遣用工市场“异常”活跃,肖堃涛强调了“异常”两字,以示堪忧。他说,几乎遍布各行各业,包括各类企业和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涉及的职业、岗位门类齐全,甚至一些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也在大批量地使用劳务派遣工。二者的区别在于叫法不同,在企业叫做“劳务派遣”,在机关事业单位叫做“人才派遣”。

现在,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几乎不分户籍,不分年龄,不分文化程度,不分技能素质,甚至许多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大学生也加入到劳务派遣工的行列。

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少用工单位采取了能用劳务派遣工,就尽量不用劳动合同工的策略,从而形成了有劳动用工的地方基本上就有劳务派遣工的局面。

据调查,2003年上海劳务派遣工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的28.3%,2006年上升至33.8%,2007年达38.3%,2008年初达39.7%,最近2年仍呈上升趋势。从行业类型来看,制造业比例最高,占43.6%;从所有制类型来看,国有企业最高,占47.2%,个别企业甚至高达90%。

有人士担忧,可能用不了几年,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基本用工制度将被劳务派遣用工所替代。

劳动关系潜伏危机矛盾

上海市总工会的大会发言运用了连续多年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跟踪调查数据。数据显示,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中,真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三性”要求的比例较小。最新的一次调查显示,上海58%的劳务工认为自己的岗位是固定性的,17%的劳务工认为自己的岗位是长期性的;认为自己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分别只有18.5%、13.6%和4.1%。

灵活的用工方式,变成了侵权的“武器”。上海市总工会指出,劳务派遣用工无序化扩大的趋势令人担忧,已经带来不少问题和隐患,主要有:同工不同酬,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权责不清,导致劳动纠纷多发频发;不良企业竞相效仿,对遵纪守法企业产生不公;影响劳动者的技能素质提升,制约上海产业升级;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失衡,影响上海社保体系可持续发展;加剧劳动者的就业不稳定性和危机感。

工会呼吁遏制“外延”

上海市总工会认为,造成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扩大蔓延以至滥用局面的形成,直接原因是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维护体制内劳动者的既得利益,根本原因则是缺乏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市场监管不力。

“为给全体劳动者创造一个公平、体面、有尊严的劳动就业环境,必须加强市场监管和立法保护,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海市总工会在大会上建议,上海政府部门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专题调查,要通过调查,全面了解上海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明显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清理整顿,切实改变和扭转无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局面。禁止党政机关以人才派遣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督促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模范贯彻《劳动法》,带头执行基本用工制度。

政府部门还应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尽快研究制订适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如《劳务派遣用工实施办法》,或者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予以修订,明确劳务派遣的准入岗位、期限、比例、待遇等,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为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记者调查:一个岗位工作8年10年仍是劳务工

记者调查发现,上海有的企业的职工在一个岗位上工作了8年、10年后,仍然是劳务工。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将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后转为劳务工,随着身份的改变,职工拿到的工资也降低了。尤其在一些改制企业,此类现象更为突出。

据记者采访了解到,劳务用工,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有的劳务工的报酬、社会保险均低于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劳务工取代合同制职工可降低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不仅如此,由于《劳动法》采用严格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用人单位试图解除合同较困难,而采取劳务用工可使用人单位摆脱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逃避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经济补偿制度。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门所做的调研曾显示,劳务工在工资报酬、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都低于劳动合同工。劳务工的劳动报酬只有同岗位的劳动合同工的80%—90%。除劳务工的社会保险被少缴、漏缴外,在用工单位享受的有关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和其他福利待遇也都不及劳动合同工。而在因工死亡事故中,劳务工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80%左右。

而劳务公司不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据上海市总工会对上海市7家规模较大的劳务公司的调查,在录用的1.3万多名劳务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仅占11.27%。 一些劳务公司即使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把用工单位退工之时强制约定为劳务公司与劳务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从而也规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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