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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1月24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变吗?

《工人日报》(2011年01月24日 007版)

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职工。2010年的一天,我在工作中受伤,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在治疗期间,我们公司只发给我最低工资作为生活费。那点生活费根本不能满足我的生活需要,我觉得公司这么对我不合理,想让他们给我多发点钱。但公司却说我这种情况属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不能跟上班时一样。

请问,我们公司的说法和做法对吗?

读者 刘光耀

刘光耀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你因工负伤,并经由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那么你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你们公司以你在“停工留薪期”为由改变你的工资福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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