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约自杀”看网络经营的审查义务
日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被媒体广泛关注的“通过QQ相约自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涛和腾讯公司分别承担死者死亡赔偿金等20%和10%的责任。
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世界每年约有一百万人死于自杀,也就是说,每40秒就有1人自杀,自杀如同传染病一样在这个世界上肆虐。为了有效预防自杀,2010年9月10日的第八个“世界预防自杀日”,国际自杀预防协会打出了“无论是谁,无论在哪里:全球携手预防自杀”的主题。
网络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和低成本性等特点,其可以采用网民讨论、多元在线互动方式使得大量网民参与,从而使信息传播更加迅速广泛。然而,当网络的这些功能被非法利用的时候,其产生的恶劣影响更甚于其他途径。专门教唆他人自杀的自杀网站、交流自杀心得的Q群、提供各种自杀方法的网页、直播自杀血腥场面的视频……网络在有意无意之中,成了“自杀”蔓延的“传播途径”。
在“眼球经济”主宰网络,“点击量”为王的标准下,一些网站的经营者更愿意让自己的网站另类到极致。他们之所以可以悠然地置身事外,是他们手中有一个尚方宝剑——“避风港规则”。该规则源于国外的一个著名判例,认为“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
“避风港规则”关于网络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免除,让网络经营者不至于卷入无尽的诉讼纠纷中,在前期对网络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各国也在对“避风港规则”的免责条件进行着不断的修正与完善,“合理的审查义务”被作为网络经营者一项重要义务被各国法律所确定。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合理的审查义务”要求网络经营者必须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上传的内容主动加以审查。由于目前通过用软件过滤违法犯罪内容的技术尚不成熟,网络经营者要履行审查义务,就必须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如果网站仅仅通过预设“关键词”的软件对网民上传的内容加以扫描,而使一些违法犯罪内容逃过自检的话,应当认定网络经营者未尽到审查义务。
该案中,被告腾讯公司认为“自杀”属于中性词,无法予以屏蔽,这显然不能推脱其审查不力之责。腾讯公司在软件安装时的“用户发布信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负责,与本公司无关”的提醒,更是与审查义务相悖的无效格式条款。被告腾讯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信息,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是比较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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