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诽谤昔日朋友 终审裁定管制一年六个月
浙江一女子因博客侵权被判诽谤罪
本报讯 日前,杭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因博客侵权导致被诉诽谤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确定的民事赔偿数额合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董某犯诽谤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2948.26元的判决。据悉,这是浙江首例因博客侵权而被判诽谤罪的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晓兰(化名)和董某同是某公司下属一家企业职工,两人原本关系较好,特别是两人的丈夫亲如兄弟。2008年5月12日,晓兰丈夫在随单位领导去四川出差途中遭遇汶川地震失踪,遗体在半年后才被发现。在这半年里,晓兰为寻找丈夫、处理后事,与董某丈夫电话、短信联系较为频繁。董某发现后,即怀疑晓兰与自己丈夫有不正当关系。
2009年5月6日,董某在新浪网上开通博客,在此后长达一年多时间里,陆续发表十余篇文章,采用不点名的方式称晓兰为第三者,并屡屡用侮辱性语言贬低晓兰人格、损害晓兰名誉。董某在其博客文章发表后,又惟恐别人不知,将博客网址告知朋友,还将博客网址发布在厂内网上,导致其诽谤晓兰的博客文章被广泛阅读和散播,至2009年10月23日,其博客访问量达14186次。
“晓兰是第三者”的事在厂里传得沸沸扬扬,晓兰因此患心因性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其间,晓兰曾找董某,要求其关闭博客、停止“诽谤”,但董某置之不理。晓兰还多次向厂领导反映,但都没有结果。出于无奈,2009年12月25日晓兰向建德市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6月18日,一审法院曾对此案进行调解。晓兰念及董某是同事和曾经的朋友,也愿意调解。但董某却态度强硬,拒绝认错,致调解失败。在此情况下,建德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董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晓兰医疗费2948.26元。董某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冯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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