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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1月17日 星期一

全总等四部门调查显示,全国约百分之四十劳动争议 案件和百分之七十人事争议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成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基本手段

将重点推动具备条件的非公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人日报》(2011年01月17日 001版)

本报北京1月16日电 (记者郑莉 丁军杰)记者今天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目前全国约有40%的劳动争议案件和70%的人事争议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已成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巩固经济企稳向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实施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于2009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为全面摸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真实情况,及时总结各地经验,2010年10月至11月底,全总等四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大检查,除收集各省区市自查报告外,还组成了5个联合督查组,分赴江苏、辽宁、河北、安徽、福建等省进行实地督查调研。

调研发现,目前基层化解争议机制已初步建立。一些省市多措并举,加快企业、乡镇等各类劳动人事调解争议组织的建设。北京、吉林等省市在部分国有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形成了多层次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网络;湖北省总工会筹措2000万元资金,扶持17个市(州)、99个县(市、区)总工会建立了“四位一体”法律帮扶体系规范化建设;黑龙江和福建则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分别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事劳动局、司法局“双联双调”机制。

与此同时,各地着重机制创新,有机整合了调解优势资源。广东省建立了人社部门主导,司法行政、工会、企联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调解格局,把仲裁、信访、劳动监察等职能捆绑;浙江省则创建了“劳动纠纷调解中心”,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有效整合。此外,多数基层调解组织在规范管理制度上下功夫,做到简单争议有统计,复杂争议有专卷。天津、重庆还制定了调解工作考核验收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调解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

调解员队伍素质直接影响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效果。各地通过开展调解观摩、经验交流、业务研讨、特邀陪审、旁听陪审等方式,有效提升了调解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素质。辽宁省拓展了调解员来源渠道,特邀和选聘了一批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劳动人事调解队伍;江苏省则为每个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了2到4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如今,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已逐步实现“调、裁、诉”的有机衔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被纳入“大调解”工作格局。河北等省还专门下文,开展了法院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工作,提升了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据了解,全总等四部门将继续推进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特别是将推动在建立工会组织的规模以上非公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调机制建设,从而进一步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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