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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1月12日 星期一

泛滥成灾 观众反感

监管“植入式广告”法律道德双管齐下

■本报记者 李秀玲
《工人日报》(2011年01月12日 004版)

从2010年春晚小品《捐助》中“国窖1573”广告的植入,到近期热播电视剧《金婚风雨情》中“金龙鱼”等大量品牌产品的大肆渲染,不断泛滥的植入式广告,引起消费者越来越多的反感。

中消协律师团1月10日召开专题研讨会,就广告植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研讨,律师、专家一致认为,好的植入式广告,与影视作品主题浑然天成,无可厚非,但目前影视剧植入式广告已是泛滥成灾,因此呼吁要从法律与道德层面双管齐下,规范文化市场。

据不完全统计,《金婚风雨情》至少对10种以上产品做了宣传,其中不乏念广告词、长时间镜头特写等赤裸裸的表现手法。正在热映的电影《非诚勿扰2》中的植入式广告也是无处不在,从景点到网站,从保险到汽车,可谓铺天盖地。

对此,邱宝昌律师认为,如果说贴片广告和剧间广告可以通过晚进场或者剧间换台来解决问题,那么植入式广告因为其自身的特点,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植入式广告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因为植入式广告跟显性广告不同,它与剧情捆绑,就像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禁止的强迫销售、搭售一样,消费者没有办法选择。

管晓峰律师表示,人们在观看影视剧时追求的是一种愉悦感,片中过多出现生拉硬拽的植入式广告,无疑损害了人们的愉悦感,然而这种愉悦感目前却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日益泛滥的植入式广告,植入式广告究竟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也没有明确的标准。陈旭律师认为,“植入式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中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的规定。《广告法》规定:“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但影视剧中的植入式广告却不易界定,以《金婚风雨情》对某食用油的宣传为例,主人公连续说出了该食用油的广告词,如果说它就是广告,还较好判断,但是有些隐蔽性强的,比如说镜头中若隐若现的广告牌、汽车标、矿泉水瓶瓶贴等,出现到何种程度算作广告,就存在判断标准上的障碍。因此,解决植入式广告泛滥的问题,仅靠工商部门不行,还需文化主管部门参与,形成合力,制定相关细则,从法律上完善标准,使人们遵循有据。

虽然目前法律上没有对“植入式广告”的合理性进行界定的直接标准,但高警兵律师则认为,从观看影视剧时消费者要求一个愉悦感的需求来说,大众对影视作品有一个基本的兴趣与价值判断,如果大众对某影片植入广告太多到了不可忍受地步的时候,他们就会用脚投票,用人民币投票,那时,观众、市场就会对一部影视的收视率作出选择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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