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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1月10日 星期一

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 劳动者有权让单位支付工资吗?

《工人日报》(2011年01月10日 007版)

我到一家公司工作,原本劳动合同写明了每月工资3000元。可我工作了3个月后,老板连一分钱工资都没给我,说是合同上的公司名字写错了,所以我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公司也就没有必要按照合同给我发工资。我不明白,难道就因为写错了个字,我就得白给别人干活吗?我觉得公司是故意写错的,就是为了不给我工钱。

请问,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不用给我工资吗?

读者 刘明


刘明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即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依旧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一点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二条和第三条有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向劳动者支付,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其次,如果仅仅是在劳动合同中把用人单位的名字写错了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你与公司可以对此错误予以更正。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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