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以每年约2000起的规模快速增加
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严惩非法集资
《工人日报》(2011年01月05日 001版)
本报北京1月4日电 (记者张伟杰)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等。这一《解释》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司法机关将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近年来查处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山川公司”案、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
公安部提供的立案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
今天公布的《解释》分九条,共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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