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 (八)草案
【关注刑法修改】委员建议“恶意欠薪”应规定为自诉案件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我同意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有的地方,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到了每年年底的时候,恶意欠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12月2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过程中,金硕仁委员建议将恶意欠薪罪规定为自诉案件。
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将恶意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草案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案设立本罪,真正的目的并不是要跟谁过意不去,而是要确保被欠薪的人得到钱。所以在适用时一定要慎重,要严格掌握犯罪构成,尽量不定罪。”金硕仁说:“我认为,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在刑法立法上还有一个思路,就是将其规定为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在条文中明确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这样,既保留刑法追究的可能性,又承认欠薪行为的民事性质,是一种折中的方案。”
列席此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建议,将本条规定为自诉案件,只有受到暴力威胁或无生活能力起诉的条件下才为公诉案件。另外,在“公诉前”改为“提起诉讼前”。同时,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背景知识
我国现行刑法全面修订于1997年,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有关刑法的一个决定和七个修正案,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此立法机关再次对刑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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