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委员建议刑法应打击生产销售地沟油
本报北京12月21日电 (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今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多位委员将关注点放在了食品安全问题上,建议刑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地沟油”这类吃了不会中毒但却对人体有害食物的行为。
杨德清委员说:“我建议对生产、销售地沟油问题给予严厉打击。”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许多开小餐馆的人自己不吃地沟油,但卖给不知情的顾客吃。这个问题在社会上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杨德清认为,吃地沟油不会食物中毒,现行刑法第143条涵盖不到这一行为。但地沟油对人体健康确实危害很大。因此,杨德清委员建议“对生产销售地沟油进行打击,让健康的食用油回到餐桌上来,为广大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许振超委员表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3条主要针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第24条是针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29条是针对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犯罪行为的处罚。这几条刑法修改体现了对人的健康生命的尊重。
许振超委员说:“联想到前段时间炒得很热的地沟油问题,那么这个地沟油到底算什么?有害是肯定的,有毒吗?有的人吃了以后并不一定马上犯病,而是一种慢性的过程,在刑法中,没有相应处罚。对这种情况往往是阶段性的突击治理,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又会死灰复燃。”
许振超建议,只要有这种犯罪情节,无论轻重,都要没收财产,对这类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的行为给予震慑和打击。
孙文盛委员也谈到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处罚金”太宽。
“如今,在社会诚信度很低、老百姓对食品安全意见较大的情况下,如果对类似的问题再不严加处理,那么老百姓受害会更多、更深,怨声会更多。我们讲生产安全、粮食安全,老百姓呼声大、反映多的就是食品安全问题,有人说现在食品安全比粮食安全问题更重要。所以,我建议在修正过程中应当正视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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