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直说】“重名错抓”:不该出现的低级错误
□鹰 远
《工人日报》(2010年12月22日 003版)
只因与作案者重名,两年前,新疆博乐市15岁少年王企(化名)被警方错抓,继而被错判羁押达212天。2009年1月,他在少管所里遇到抢劫案主犯。随后,他因重名而遭受的冤屈终得澄清,被无罪释放。(见12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就本案错抓、错拘、错判的整个过程来说,其荒唐程度不亚于此前披露的佘祥林、王子发、赵作海等人的冤案。比如,少年王企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已经向警方说明还有一个人叫“王企”,但办案人员非但不重视他的辩护,反而威胁和诱导他认罪。在接下来的公诉、审判环节,法院因“供认不讳”快速地审结了该案。
该案还明显存在忽略司法程序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但公检法在讯问和审判少年王企时,都未通知他父母到场。
其实,当少年王企说出有另一个王企时,警方只需让受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得到真相。但遗憾的是,这个基本环节在警方疏漏后,接下来的起诉、审判环节也没有被重视。
虽然这一错案已得到了纠正,但正如王企父亲所说,对他们一家来说,所付出的代价“是多少钱都无法弥补的”——特别是王企在错误羁押期间,还被戴镣铐到学校现身说法。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这一错案再次提醒我们,要让普通公民不被冤枉,执法者必须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事,不能有丝毫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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