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调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医保报销比例
《工人日报》(2010年12月21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姜明 通讯员崔宪伟)近日,天津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报销比例将提高至95%。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由天津市财政部门给予医疗费补助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报销后,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由天津财政部门给予医疗费补助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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