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立法保障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讯 (记者马学礼) 近日闭幕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宁夏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将得到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
“《条例》的颁布,让我们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底气更足了。”银川市西夏区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路杰高兴地说。即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对工资集体协商做了详尽的规定,相比于此前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条例》在其基础上做了补充和完善,使操作性大为增强,“一些协商时的难点将不再难了”。
《条例》规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以及加班加点、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
对于企业不支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签订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拒绝实行厂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等情况,《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关方面应承担的罚则: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自治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杨钊表示,该《条例》的出台,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了规范有序、合理表达诉求的方法和程序,充分保障职工在劳动报酬分配中的话语权。他认为,《条例》在提升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进一步促进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同时,一定能够凝聚人心,充分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真正使企业和职工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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