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期待“扩权”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职工护航
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并在修改后公布施行。本报9日刊发新华社的报道,对条例修改草案的部分内容和亮点给予了关注,比如,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等等。
在这个寒冷的冬天,在听过不少劳动者伤身又伤心、为尽早获得工伤赔偿而频频选择“私了”的事情后,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举措,让人感受到了暖意。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现行的工伤保险法规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领域及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不少用人单位没有积极主动地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由于程序复杂繁琐,不少工伤职工陷入维权“马拉松”;不同地区对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差异较大,等等。
有鉴于此,2009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个意见稿在当时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和激辩,突出的是该不该删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认定工伤”条款。
从此次媒体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草案诸多亮点的解读来看,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不少民意得到了尊重,广受关注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认定工伤”条款不但没有删除,反而有所扩充。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不少城市地铁、城铁等轨道交通发达,一些劳动者工作在甲地、居住在乙地的现实背景下,这一修改应该说是与时俱进的,既体现了立法的民主,又体现了立法的科学。
综观整个草案,类似的具有现实针对性的、进一步扩大职工工伤权益的内容不少: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提高到20倍,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的时限从60天缩减为15天,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纳入参保范围……扩权,是一种立法关怀,将有利于保护更多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的更多权益,同时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对各行各业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个福音。
当然,有些修改还有进一步的可为空间,比如,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是否足以震慑其违法的念头,进而提高参保率?毕竟,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保险费。再如,对工伤认定程序的简化是否到了不能再缩减的程度?这些还有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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