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54号公告》引发出境游客热议
近日,海关总署严格执行《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54号公告),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进行征税的新闻,打消了很多人想借圣诞节、元旦出境购物的积极性,认为5000元的限额太低。更有留学生称,入关时需要“裸入”才可不必交税。
对此,记者到海关总署、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有关部门及对相关专家进行采访……
(1)
10月底,去香港旅游的刘哲购买了衣服、化妆品,以及一台16GB的苹果ipad。“买ipad花了3888港元,约合3300多元人民币,要比国内价格优惠1000元,本以为是赚了便宜,但入境时被海关人员告之需按5000元的价值,缴纳20%的关税。”刘哲说,“交税后,比在国内买还贵。”
刘哲的经历并非个案,近来发生在很多旅客身上。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规定免税限值的做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54号公告》在2007年就出台了,海关按照规定执行也是为了给旅客创造便捷高效的通关环境,维护公平的贸易原则。
在首都机场工作的海关人员吴一称:“旅客购买的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购买的Ipad按5000元价值征税,是依据‘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的原则。”
(2)
有媒体报道称,关于ipad征税所引发的一系列事件引起了商务部的关注,并向海关总署发送咨询函,认为中国加入WTO的重要承诺之一就是对各类计算机实施零关税,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最高为17%,而计算机现在关税是零,也没有消费税,海关向ipad征收1000元进口税与WTO规则不一致,20%的税率过高,ipad完税价格被高估。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指出,WTO的规则主要针对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而海关总署的《54号公告》则针对个人物品。货物与物品之间有区别,货物进口后还要经历再销售环节,物品则属于自用范畴,不涉及再销售。所以,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信息技术协定》并不适用于个人入境时携带的物品。
昨天,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商务部认为海关总署重申对邮寄和行李物品的管理措施和验放标准,是根据相关法规和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商务部支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并支持海关对公众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回应。
(3)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很多旅客由于出境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重要物品的申报,导致了入境时面临征税的尴尬。被海关检查人员查验到后,将按照相关价格和税率计算。
海关人员提醒旅客,出境时自己携带的相机、手提电脑等超过5000元的贵重物品,要主动申报,以获取申报单,作为入境时的免税凭证。境外购物需留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作为入境报税的证据。
海关人员介绍说,化妆品是旅客在国外购买的“主力”商品,价值8000元人民币的化妆品,征税时按照(8000-5000)乘以相关税率计算税额。如果你买了一个价值9000元人民币的皮包,则因为其为不可分割物品,则按9000元全额征税。即9000乘以相关税率。 (本报北京11月17日电)



×